適用監視居住措施的情形(監視居住的條件)
發表時間:2021-03-20 10:39:56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005次監視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未經批準不得離開住處或指定的居所并對其行動加以監視,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區分了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將監視居住設計為減少羈押的一種替代措施,即符合逮捕條件,但是由于具有法定的特殊情形,而代替逮捕的一種強制措施。同時,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以作為取保候審的一種替代措施。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撫養人;(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對于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將監視居住作為減少羈押的替代措施適用,應滿足以下條件:一是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逮捕條件,即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是本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二是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關于“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形,應參照《罪犯保外就醫疾病傷殘范圍》予以把握,進行病情鑒定,同時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前的一貫表現、看守所的羈押條件等綜合考慮。關于“懷孕和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嬰兒應是指未滿一周歲的嬰兒,對哺乳超過一周歲嬰兒的婦女,一般不能適用監視居住。“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撫養人”,應是指離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撫養的人就無法生活,一般情況下,被告人是年老、年幼、嚴重殘疾人或者患有嚴重疾病人的唯一撫養人。認定是否正在哺乳不滿一周歲的嬰兒或者是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撫養人,要對相關的醫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屬、單位或者社區等進行專門的調查了解。當上述情形消失時,應根據需要及時變更強制措施。
作為取保候審的替代措施適用時,應把握的條件是:一是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關于適用取保候審的條件。二是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對此,應認真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確認其不能提出保證人和不交納保證金的明確意思表示,并制作筆錄,作為適用監視居住的依據。防止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無力交納保證金的人隨意適用監視居住措施。
以上內容供參考,刑事法律服務專業性強,請咨詢專業刑事律師事務所,資深刑事律師咨詢電話15695295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