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如何把握被告單位委托辯護人的問題?
發表時間:2017-11-10 13:08:20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209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刑事律師如何把握被告單位委托辯護人的問題?,希望能幫助大家。
作為刑事訴訟的主體,被告單位同被告自然人一樣,享有包括辯護權在內的廣泛訴訟權利。無疑,被告單位舸以由訴訟代表人代為行使辯護權,還可以辯護人。《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被告單位委托辯護人,參照適用本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對于被告單位委托辯護人,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被告單位和被指控的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不能委托同一名辯護人。關于這一問題,存在不同的認識:有觀點主張,在刑事訴訟中,只需作為犯罪主體的犯罪單位以單位名義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委托律師,辯護人即可達到維護兩個訴訟主體合法權益的目的,而無需兩個主體分別委托;也有觀點主張,被告個人的辯護人應當由被告人或家屬委托或法院指定,被告單位的辯護人一般由被告單位委托,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辯護人和被告單位的辯護人不能是同一人。經認真研究,我們贊同后一種觀點,主要考慮是:(1)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與被告單位在刑事訴訟中充當著不同的角色,委托同一名辯護人行使辯護權,會造成角色的混亂,不利于刑事訴訟的有序進行。(2)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與被告單位在刑事責任的承擔上具有一定的“此消彼長”,由同一名辯護人同時行使辯護權,勢必存在“利益沖突”,不利于維護兩個主體的合法權益,也會影響到案件的公正審理。(3)《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一名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處理但犯罪事實存在關聯的被告人辯護。”根據這一規定,對于被告單位和被指控的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委托同一名辯護人的情形,自然應當不允許。
2.及時告知被告單位委托辯護人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在受理單位犯罪案件后,對于被告單位未委托辯護人,或者同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委托同一名辯護人的,要及時告知被告單位除由訴訟代表人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但不得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委托同一名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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