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非法債務罪量刑標準
發表時間:2024-12-09 21:06:3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33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催收非法債務罪量刑標準,希望能幫助大家。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 【催收非法債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使用暴力、脅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
《注釋刑法全書》2022版第1655頁:根據一段時間以來司法實踐的情況,有的全國人大代表、有關部門、地方進一步提出行政司法機關對于催收行為的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常存在認識不一致,特別是對于能否適用尋釁滋事罪,在實踐中常存在疑慮,有的地方也存在一概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的適用泛化問題,因此建議在刑法上對以暴力,軟暴力等方式催收非法債務的行為做統一性規定。
第1657頁:需要注意的是關于“非法債務”的認定。實踐中有的債務是受害人通過簽訂虛假的借款協議“自愿”對財產性利益予以讓與、抵押、交付、承兌的,在形式上構成意思自治的合法行為;有的借助訴訟、仲裁、公正等手段確認“債務”,偽裝成有法律背書、認可的債務;有的通過“保證金""中介費""服務費""違約金"等名目扣除或者收取額外費用。這些行為基本上是以所謂的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其實質認源于”高利放貸等“非法行為,在性質上應認定為由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司法機關在辦理案件時,需要結合相關證據,準確區分合法債務和非法債務。
周光權《催收非法債務罪的理解與適用》:行為人催收的對象是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這里的“等非法債務”可以包括賭債等存在“事實債務”的情形,但非法債務的范圍不能擴展過寬,尤其是權利根據不明確或者事實上無權利可以主張時,對其非法討債行為不能適用本罪。
本罪和尋釁滋事罪之間是對立關系,為了催收非法債務而使用暴力、脅迫方法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以及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即便其行為性質屬于索要債務場合實施的強拿硬要行為,也是事出有因,而不是為了尋求刺激、發泄情緒、起哄搗亂、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破壞社會秩序的,不應當構成尋釁滋事罪,只能以本罪論處。
【第90號】使用暴力手段向債務人的親屬索要欠債致人傷害應如何定性:被告人蔣某華雖與被害人羅某2無任何債權債務關系。但其與被害人之子羅某4之間卻客觀存在著就傳銷款項返還的經濟糾紛,盡管該糾紛所產生的債權債務并不受法律保護,但卻是本案發生的直接前因;被告人蔣某華在多次向羅某4索還傳銷款未果的情況下,遂向與其共同生活的尊親屬即被害人羅某2追索,也合乎當地社會習俗。當然,被害人拒絕被告人的追索要求也是正當合法的。被告人在遭被害人拒絕后,采用暴力手段加害被害人,并造成二人輕傷的后果,其行為雖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但自始至終并不具有搶劫的犯意。因為被告人的本意只是想索回原本屬于自己的“欠款”。而無意占有被害人的財產。如將該行為認定為搶劫罪,勢必有違主客觀相一致的定罪原則。因此,對于債務糾紛當事人間所發生的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索債行為,行為人盡管在客觀上采取了暴力、脅迫的手段,但主觀上畢竟只是想收回本人的債權或者以貨抵債,而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認定為搶劫罪。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
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四條)催收非法債務罪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
三十四、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使用暴力、脅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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