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挪用特定款物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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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5千),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八十六條 [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挪用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造成國家和人民群眾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嚴重困難的;
(四)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情形。
(2003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挪用失業保險基金和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挪用失業保險基金和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屬于挪用救濟款物。挪用失業保險基金和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規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責任;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失業保險基金和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2017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貪污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基金能否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批復
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基金可以認定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特定款物”。
根據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中的“特定款物”的范圍有所不同,實踐中應注意區分,依法適用。
(202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對《關于貪污困難職工幫扶資金能否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請示》的答復
困難職工幫扶資金屬于社會救助的組成部分,是工會履行社會救助的職責范疇。困難職工幫扶資金救助對象為困難職工群體,與民政部門的最低生活保障等救助資金具有相同性質,應屬于“救濟”款物。
(2017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對《關于界定“退耕還林補助款”性質的請示》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特定款物”應當嚴格適用范圍,不能隨意做擴大解釋。除了明確規定的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九種特定款物以外,只有與所列舉的特定款物具有實質相當性的款物才可以認定為本條規定的“特定款物”,具體可以從事項重要性、用途特定性以及時間緊迫性等方面進行判斷。
來函請示的退耕還林補助款不屬于中央財政轉移支付體系中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不具有與《解釋》所列九種款物的實質相當性,不宜認定為《解釋》所規定的"特定款物"。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四條第二款 挪用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的規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處罰。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挪用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生產貸款利息補貼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復函
中國人民銀行給予中國農業銀行發放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生產貸款的利息補貼,不屬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挪用特定款物罪)規定的特定款物。
(2020年)被盜財物價格認定規則
第十六條 搶劫罪、搶奪罪、詐騙罪、聚眾哄搶公私財物罪、侵占罪、職務侵占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敲詐勒索罪等侵犯財產罪案件涉案財物價格認定,可以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被盜財物價格認定,是指價格認定機構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提出機關”)辦理的涉嫌盜竊罪案件中無被盜財物有效價格證明或者根據價格證明認定盜竊數額明顯不合理時,進行價格確認的行為。
第四條 價格認定機構應當要求提出機關提供必要、完整、準確的價格認定委托書、協助書和價格認定必需的相關材料。提出機關對上述文書、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價格認定委托書、協助書上應當載明價格認定機構名稱,價格認定目的,被盜財物名稱、數量、規格型號、真偽質量檢測證明,價格內涵(被盜財物所處不同環節、區域及其他特定情況的價格限定),價格認定基準日,提出機關名稱、聯系人、聯系方式,提供材料名稱和份數,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等內容。如,農產品的價格內涵包括生長周期(芽、花、果等)、生命周期(種、芽、苗、初果、盛果、衰老、死亡等)、流通環節(產品收購、儲運、批發、零售等)等環節的價格;工業品的價格內涵包括生產過程(在產品、產成品等)、流通過程(出廠、儲運、總經銷、分銷、批發、零售)、回收過程等環節的價格。
第五條 被盜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滅失狀況進行價格認定:
(一)實物因揮霍、丟棄、隱匿、毀壞、發回等原因導致提出機關無法提供的;
(二)查驗日或者勘驗日實物狀況和基準日相比發生重大變化,無法確定基準日實物狀況的;
(三)無法確定基準日實物狀況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被盜財物滅失的,除本規則第四條的規定外,還應當要求提出機關在價格認定委托書、協助書中明確被盜財物具體購置時間(啟用時間)、購置價格;在基準日的實物狀況,包括新舊程度、使用情況(使用強度、使用環境、是否正常使用)、維護保養情況、鮮活程度等;成分、含量、保質期限、質量等級、是否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等影響價格的因素并提供相關材料。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價格認定機構可以不予受理:
(一)被盜財物為人民幣、外幣、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以及其他提出機關可以直接確認價格的財物;
(二)被盜財物為國有館藏文物,珍貴、瀕危動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毒品,淫穢物品,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核材料等不以價格數額作為定罪量刑標準的物品;
(三)被盜財物已經滅失,且不能通過文字、照片等材料全面準確反映其名稱、數量、規格型號、真偽質量、實物狀況等影響價格重要因素的。
第八條 價格認定人員應當根據價格認定委托書、協助書內容進行實物查驗或者勘驗。
(一)被盜財物為工業品的,應當對品名、規格型號、制造廠家、出廠日期、購置日期、技術指標、質量等級、保質期限、外形尺寸、數量(重量)等進行查驗或者勘驗,并確認其基準日的狀態;應當根據磨損程度、損壞程度、維護保養狀況、物理形狀變化、操控性能、配置狀況、功能適用狀況等因素,確定成新率;
(二)被盜財物為農產品的,屬于種植產品,應當對立地條件、栽培面積、品種、生長勢、生長周期具體時段、生長發育階段、正常產量、品質、成品率等進行查驗或者勘驗;屬于養殖產品,應當對種類、品系、養殖條件、面積、規模、用途、出欄率、產品周期、生長時間、生長發育階段、主產品和副產品正常產量、仔畜死亡率等進行查驗或者勘驗;
(三)被盜財物為書畫、文物、珠寶玉石等需要進行真偽、質量等檢測的,應當結合提出機關提供的真偽、質量檢測證明,對作者、創作年代、作品質量、歷史價值、規格尺寸、品相以及品牌、重量、材質、顏色、凈度等級、工藝水平和配件等進行查驗或者勘驗;
(四)進行查驗或者勘驗時,應當注意區別查驗日或者勘驗日與價格認定基準日時實物狀況可能存在的差異。
第九條 被盜財物已經滅失,無法進行實物查驗或者勘驗時,對于該財物屬于某設備(設施)的組成部分的,可對設備(設施)剩余部分進行查驗或者勘驗,結合查驗或者勘驗情況確定被盜財物狀況。
第十條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告知提出機關,由其修改價格認定委托書、協助書、補充材料或者對相關情況予以書面確認。必要時,可以按照相關規定中止或者終止價格認定。
(一)查驗或者勘驗的實物與提出機關提供材料不符的;
(二)被盜財物已經滅失,以及查驗或者勘驗日實物狀態與價格認定基準日相比發生重大變化,提出機關不能確定價格認定基準日實物狀態的;
(三)提出機關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質量、技術、真偽等檢測報告或者鑒定意見而未提供的;
(四)提出機關提供的材料不完整,不能達到價格認定基本要求的。
第十一條 被盜財物價格認定一般采取市場法、成本法、專家咨詢法等方法。
根據價格認定目的、被盜財物類別、狀態、價格內涵、可以采集的數據和信息資料情況等因素,選擇一種或者幾種價格認定方法。采用多種認定方法時,應當綜合考慮不同方法的測算思路和參數來源,分析每種方法對應結果的合理性,最終確定價格認定結論。
第十二條 具備充分發育的交易市場,能夠搜集相關交易實例和正常價格信息的,應當優先選用市場法。
在價格認定過程中,應當選擇可以修正調整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實例作為參照;相關因素調整時,單項因素修正一般不應超過20%,綜合修正一般不應超過30%。
第十三條 具備可以采用的成本資料,能夠取得被盜財物重置價格和實體性、功能性、經濟性貶值或者成新率等指標的,可以采用成本法。
查驗或者勘驗確定的成新率與通過年限測算的成新率有差異時,應當綜合分析確定成新率。接近經濟使用年限上限,或者雖然超過經濟使用年限但尚能正常使用的,成新率應當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四條 被盜財物屬性特殊、專業性強,難以采用市場法和成本法進行價格認定時,可以采用專家咨詢法。
在運用市場法和成本法過程中咨詢有關專家的,不屬于專家咨詢法。
第十五條 被盜財物價格認定一般按照市場價值標準,根據價格認定委托書、協助書內容和調查掌握的資料情況進行測算:
(一)生產領域的產品,產成品按照出廠價計算;在產品按完工程度比照產品的出廠價格折算;自制生產資料按照生產企業的合理生產成本測算;
(二)流通領域的商品,按照價格認定委托書、協助書載明的價格內涵,按照相同或者近似的同類商品的中等價格測算。其中:
1.專供外銷商品,國內無銷售的,按照離岸價測算;
2.進口商品,國內市場可以采集到同類物品相應價格的,按照該價格計算;無法采集國內市場價格但是可以采集到國外市場相應價格的,按照國外價格考慮基準日匯率及各項進口稅費測算;國內外均無法采集同類物品相應價格的,可以通過比較質量、功能、性能和品牌等因素綜合推算。
(三)農產品,根據價格認定委托書、協助書載明的價格內涵,按照同類同等級產品的中等價格測算;
(四)珠寶玉石和貴金屬制品,根據工藝、品質、品牌等,按照與其相當的經銷商店或者專業市場的中等價格測算;無銷售的,可以采用成本法或者專家咨詢法測算,不考慮新舊因素;
(五)民間收藏的文物,按照國有文物商店、文物市場的中等價格或者文物拍賣企業的拍賣價格,結合專家咨詢意見測算;
(六)郵票、紀念幣等收藏品、紀念品,按照市場銷售價格測算;無銷售的,根據原始銷售金額、發行數量、發行年代、品相和近似的收藏品、紀念品市場行情,結合專家咨詢意見測算;
(七)特殊用途的專用物品,根據相關機構、部門、行業協會或者專家提供的同類物品價格進行測算;
(八)殘次品,有使用價值的,比照合格品價格折算;廢品或者不具備原有使用價值但是可以回收利用的物品,可以按照廢棄資源和廢舊材料回收加工業的收購價格測算;既無殘值又無使用價值、無法回收利用的,認定其價格為零;
(九)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被盜財物,按照規定的報廢價格計算。
(十)被盜財物是偽劣商品或者侵犯知識產權商品時,按照其實際價值認定。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
二、準確適用法律,依法嚴懲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犯罪
(七)第四目 國家工作人員,受委托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歸個人使用,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占罪)、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二條(挪用資金罪)規定的,以貪污罪、職務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挪用特定款物罪)規定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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