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行賄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20-11-25 20:39:2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45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單位行賄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客體要件
單位行賄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和職能活動及聲譽。
該罪的犯罪對象是財物。該財物一般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財物,而非某個人的財物。同時,也包括一些具有財產性質的利益,如國內外旅游等。
二、客觀要件
單位行賄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上述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商業賄賂中的財物,既包括金錢和實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產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裝修、含有金額的會員卡、代幣卡(券)、旅游費用等。具體數額以實際支付的資費為準。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2)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②向3人以上行賄的;③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④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規定關于個人行賄的規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主體要件
單位行賄罪的主體是單位,所謂“單位”,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與單位受賄罪不同,并不僅僅局限于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還包括集體所有制企業、中外合作企業、有限公司、外資公司、私營公司等等。
四、主觀要件
單位行賄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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