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 共同犯罪型自首認定的2條裁判規則,希望能幫助大家。
裁判要旨1:舉報同案犯并如實交代自己參與共同犯罪的事實的應認定為自首。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總第9期)》第66號,姚偉林、劉宗培、莊曉華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案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姚、劉、莊結伙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依法應予懲處。姚因與劉有經濟糾葛而向公安機關舉報同案犯致案發,這一行為尚不符合立功條件。但其在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前已如實交代自己參與犯罪的基本事實,在一審庭審中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也并不否認;盡管其舉報同案犯的動機是泄私憤,并辯解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其辯解是主觀上的認識錯誤,不能因此而否定其如實交代自己所犯的罪行這一情節。從有利于及時打擊犯罪和減少由于犯罪帶來的危害后果角度出發,對其行為可視為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認定為自首并應依法從輕處罰。
裁判要旨2: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沒有如實供述同案犯的,不構成自首。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總第33期》第255號,杜祖斌、周起才搶劫案
裁判要旨3:僅一人作案,但被告人出于其他目的而供述有同案犯參與,即使被告人供述的案件屬實,也屬于公安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行為,仍不構成自首。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24期,蔡濤盜竊案,一審 (2009)長刑初字第184號,二審 (2009)渝一中法刑終字268號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蔡濤主動交代的罪行并非系其如實的供述,其行為妨礙了司法機關的偵查工作,不符合自首的相關規定,故對其上訴意見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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