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耳廓損傷輕傷一級之牙齒脫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發表時間:2020-11-27 00:04:15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858次本條款的釋義內容請參考5.2面部、耳廓損傷5.2.2重傷二級“牙脫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條款中的相關內容。本條款的損害發生原因、發生機制、臨床癥狀、損害后果等都和重傷二級中的基本相同。
本條款的牙脫落不包括Ⅲ度牙松動,只要是牙齒脫出齒槽窩或完全脫出就可符合本條款規定的本意。牙齒折斷類型中的冠折不能適用本條款,但是只要是牙折斷超過1/2以上的,可視為全牙折。如果牙折不超過1/2時,只能稱為部分缺損。無論是牙脫落還是牙折只要是超過4枚以上的,都可以適用本條款鑒定。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有時可能碰到一種情況,就是在損傷的當時并沒有達到脫落或折斷的程度,但是由于牙齒已經達到高度松動的程度,經過臨床對癥治療最終無法保留,或是到醫院后經檢查確定無法保留時,即將其拔除的,此種情況下如果本鑒定標準中有專門條款的適用專門條款鑒定,沒有專門條款的按本條款的鑒定原則進行類推性鑒定。但是屬于此種情況的一定要進行影像學上的客觀檢查來證明。 目前醫學的發展相當先進,牙齒脫落后可以再植,只要是所脫落的牙齒再植成功,其功能不受影響的,不可以適用本條款鑒定。但是再造成功的或是安裝義牙的不影響鑒定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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