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觀方面
發表時間:2021-05-15 18:51:1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6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觀方面,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罪過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
關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罪過形式,學界一致認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該直接故意應當認識的內容有:行為人要明知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要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或者必然造成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不能執行的危害結果。理解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中的“明知”,有一個問題值得探討,即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故意中的“明知”是否包括“應當知道”在內?有人認為,“這里的明知,包括知道和應當知道”。我們對此持否定意見。因為“應當知道”即“應知”屬于犯罪過失的范疇,從心理結構的角度講,應當屬于“無認識”;而“明知”屬于犯罪故意的范疇,從心理結構的角度講,應當屬于“有認識”。顯然,“應知”與“明知”有著很大的不同。
該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不能執行這種危害結果發生。希望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不能執行,包括以下幾種情形:希望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完全不執行;希望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部分不執行;希望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永久不能執行;希望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暫不執行,即拖延執行。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動機問題
行為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的目的是希望不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但行為人實施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行為動機則是多種多樣的。較為常見的有:逃避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的執行義務,如為了不交應當交納的金錢、財物等,這種動機最常見于敗訴的當事人和第三人;認為判決、裁定不公,從而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具有抵觸情緒;出于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為了刁難對方當事人;出于落后的親友義氣或家族觀念;等等。不論行為人的動機如何,均只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量刑產生影響,而不影響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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