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前提要素:行為人要有能力執行人民法院的判
發表時間:2021-05-15 18:55:2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2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前提要素:行為人要有能力執行人民法院的判,希望能幫助大家。
什么是“有能力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是指根據查實的證據證明,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為義務的能力。“有能力執行,既包括現實就有執行的能力,也包括經過一定的努力就具備執行能力。”或者說,在認定行為人“有能力執行”時,應理解為包括已有的能力和通過主觀能力可以爭取到的能力。如果行為人確因不具備能力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而未予執行的,其性質屬于不能執行,而非拒不執行,對此不能以犯罪論處。
以上就是關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前提要素:行為人要有能力執行人民法院的判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
版權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師事務所原創,轉載請保留連接:http://www.xgbdr.com/gcyj/682.html
律師推薦
推薦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