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判裁定罪行為要素:要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
發表時間:2021-05-15 18:55:1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37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拒不執行判裁定罪行為要素:要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希望能幫助大家。
1.“拒不執行”之含義。所謂拒不執行,是指行為人采取種種方法和手段,拒絕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的行為。
2.“拒不執行”之表現形式。(1)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如轉移、隱藏可供執行的財產,辱罵、毆打執法人員等,又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如對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等。有觀點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列舉了應當認定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六種情形,限定的都是以積極的、作為的方式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情形。對于以消極的、不作為的方式不履行判決、裁定所確定的執行內容的行為,不認為是犯罪,如果造成了一定的后果或者影響惡劣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采取相應的民事制裁手段處理。這樣規定也可以體現民事制裁手段與刑事處罰措施的銜接”。我們認為,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以及2007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此種情形顯然屬于不作為。(2)既可以表現為以公開形式予以抗拒,又可以表現
為以隱蔽方式暗地里進行抗拒。(3)既可以表現為暴力抗拒,又可以表現為非暴力抗拒。不論方式如何,不影響行為人拒不執行行為之性質。在拒不執行的行為方式問題上,有觀點認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實施必須是以暴力、威脅方法進行。顯然,此種觀點于法無據。“根據1991年2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的解答,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不需要以暴力、威脅方法為前提條件。”
3.“拒不執行”之具體行為方式。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精神,下列情形屬于《刑法》第313條規定的“拒不執行”的情形:(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2)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的;(4)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的;(5)其他拒不執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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