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賭場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21-08-25 09:15:1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47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開設賭場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開設賭場罪的客體
開設賭場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風尚。開設賭場的行為為社會公眾提供了一個進行賭博的固定場所,從而可以不斷吸引他人前往賭博,參賭人數眾多、賭資數額大、影響惡劣,對社會風氣侵蝕嚴重,對社會管理秩序破壞極大,社會危害性遠大于一般的賭博犯罪,因此,必須給予更嚴厲的打擊。
二、開設賭場罪的客觀方面
開設賭場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組織賭博的行為。
(一)“賭場”的認定
所謂賭場,是指賭博活動得以進行的場所以及賭博活動所必需的相關設備。一般認為,賭場不要求是常設的、固定的,它既可以是公開的場所,也可以是不公開的場所。本罪中的賭場,非為進行一般賭博的場所,而是指為開設者所控制,具有一定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專門用于賭博活動,并且在一定范圍內為他人所知曉的場所。在實踐中,對于行為人長期攜帶賭具,聚集多人不停變換地點進行賭博活動并抽取漁利的,屬于聚眾賭博,應當認定為賭博罪而非此處的開設賭場罪。原因在于,這類游擊式的賭博活動不具備賭場的穩定性特征,故不認為構成本罪。
(二)“開設賭場”的認定
所謂開設賭場,是指為不特定的參賭者參與賭博活動連續地、穩定地提供賭博的場所和用具等設備的行為。過去傳統上開設的賭場一般是房屋、場館,場內的籌碼、賭具也都為實物。隨著互聯網的高速發展,通過網絡開設賭場的現象越來越突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刑法》第303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通過網絡開設賭場在形式上一般分為兩種類型:
(1)以作為的形式開設賭場。這里又可以分為兩種具體的形式:第一,行為人自己開設賭博網站,招徠不特定的對象投注進行賭博;第二,行為人作為國內外賭博網站的代理人,接受投注,從中漁利。
(2)以不作為的形式開設賭場。行為人明知賭徒利用其合法開設的網站進行賭博活動,有能力停止提供服務但仍為賭博活動提供服務的情形。一般認為成立此處的開設賭場需要具備以下三點:其一,參賭者利用網站的某一功能進行賭博;其二,網站的實際控制者對于這一點是明知的;其三,網站的所有者必須能夠對網站予以控制,可以隨時停止服務,否則,如果行為人不能實際控制和管理用以賭博的網絡空間將不構成開設賭場,應認定為聚眾賭博。
三、開設賭場罪的主體
開設賭場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如果單位從事開設賭場的犯罪活動,對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主要參與開設賭場者按照自然人犯本罪予以定罪處罰。
四、開設賭場罪的主觀方面
開設賭場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提供場所和賭具等設備為不
特定多數人參賭提供便利,仍決意為之。本罪行為人一般具有營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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