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尋釁滋事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0-15 14:40:4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8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尋釁滋事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尋釁滋事罪的客體
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即人們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它與社會成員的道德觀念緊密相連,實質上是社會成員所組成的共同生活體的秩序,因此,它既包括公共場所的秩序,也包括非公共場所秩序。
尋釁滋事罪的客觀方面
尋釁滋事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尋釁滋事,情節惡劣或者情節嚴重的行為。這里的尋釁滋事,一般是指在公共場所肆意挑釁,無事生非,起哄搗亂,進行破壞、騷擾行為。尋釁滋事行為具體表現為以下四種情形: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所謂隨意毆打他人,是指在耍威風、取樂發泄、填補精神空虛、尋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動機的支配下,行為人無故、無理毆打他人,以此滿足其精神或其他情感方面的需要,它違反了社會的公序良俗。情節惡劣,在這里則是指多次隨意毆打他人取樂的、毆打他人手段殘忍的,或者毆打他人致人輕傷的,等等。 .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追逐、攔截、辱罵他人,一般是指妨礙他人行動自由的行為或以言語的方式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妨礙他人自由的行為可以暴力方式,也可以其他方式作出,辱罵的對象不要求是特定的。此處的%隋節惡劣”,一般是指多次追逐、攔截、辱罵他人的;追逐、攔截老人、婦女、兒童等弱勢群體的;以極端下流的語言辱罵他人的;追逐、攔截、辱罵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等等。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強拿硬要,是指違背他人意志強行取得他人財物的行為。“強行”可以包括暴力和威脅的內容,但其程度只能是較輕微的,不需要達到足以壓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這也正是尋釁滋事罪的本質所在。“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則是指在違背他人意愿的情形下,隨意損害,不當、非法使用公私財物的行為。此處的“情節嚴重”,一般包括多次強拿強要,多次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或者強拿強要、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等。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坊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公共場所,是指不特定人可以自由出入,進行公眾性活動的場所,如車站碼頭、商場、公園、影劇院等;“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應根據行為當時
的具體情況來判斷,其中的時間因素、地點因素、范圍和社會影響因素都對行為判斷有著重大的影響。
行為人只要有上述四種情形之一,就構成尋釁滋事罪。在實踐中,往往多種情形同時存在,但并不要求每一種情形都達到足以定罪的程度,只要綜合整個案件情況,達到了情節嚴重或者情節惡劣的程度,即應認定構成犯罪。
三、尋釁滋事罪的主體
尋釁滋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對于未成年人尋釁滋事行為的處理,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月11日公布的《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數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學習、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認為是犯罪。”第8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強凌弱或者尋求精神刺激,隨意毆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對其他未成年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擾亂學校及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四、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方面
尋釁滋事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通常出于蔑視法紀、顯示威風、尋求精神刺激或者發泄、報復等卑劣下流的動機。動機作為行為人的一種內心向,在認定和區分本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上有著重要的作用。比如,行為人在尋釁滋事活動中任意損毀財物,如果行為人是出于尋求精神上或心理上的滿足感而實施了該行為,就構成尋釁滋事罪;如果行為人是出于單一的、明確的毀壞特定財物的目的而實施了該行為,則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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