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清算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21-09-27 08:36:40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47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妨害清算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妨害清算罪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公司、企業管理制度以及債權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公習、企業清算是公司、企業解散或者結業活動中的一項重要活動。清算的目的,是了清理公司、企業的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并在能夠清償公司、企業債務的情況下,分配公司、企業的所有財產。
(二)妨害清算罪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在公司、企業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亍為。
1.本罪必須發生在公司、企業清算過程中
所謂公司、企業清算,是指因公司、企業解散或者破產,法律規定公司、企業應當苛理公司、企業的債權、債務的活動。
2.本罪的犯罪行為方式有以下幾種:
(1)隱匿財產,即采取各種方式隱匿、轉移、私藏公司、企業的財產,并隱瞞不侵,如將公司存款從甲銀行轉入乙銀行另立賬戶,秘密隱藏。
(2)對資產負債表或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
(3)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清算時,其財產處理應依照下列順序進行安排:第一,保留足夠的金額以及支付清算的費用;第二,支付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第三,繳納稅款;第四,清償債務;第五,分配剩余財產。
3.本罪的構成還要以行為造成嚴重的后果為必要
如果只有行為,而沒有造成后果或雖有后果卻不那么嚴重,即未造成嚴重的后果,則不能構成其罪。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隱匿財產價值在50萬元以上的;(2)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涉及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3)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價值在50萬元以上的;(4)造成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10萬元以上的;(5)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應清償的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得不到及時清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6)其他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三)妨害清算罪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進行清算的公司、企業。構成本罪的犯罪行為實際上是由清算組代表公司、企業所實施的,承擔刑事責任的也就是清算組成員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四)妨害清算罪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即明知隱匿公司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虛偽記載,或者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會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而故意實直。過失如因疏忽大意造成資產負債表或財產清單的記載不符合實際情況的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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