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發放貸款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1-07 14:38:5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2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辯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違法發放貸款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體是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本罪的對象是貸款,即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型幣資金。貸款既可以是人民幣,也可以是外幣。發放的如果不是貸款,不能構成本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自行為。
(1)要有發放貸款的行為
這是構成本罪客觀方面的前提與基礎。發放貸款的對象包括了關系人以及關系人以外的人。關系人,對于不同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其外延會有所不同。就商業銀行而言,它是指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與及其近親屬,以及上列所述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組織。本罪貸款行為的對象,則是指上述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如果是給關系人提供信月貸款或優于其他同類貸款條件的擔保貸款,則應不構成本罪,依法需要治罪的,應按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處理。
(2)違反了國家規定
所謂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商業銀行法》《擔保法》《貸款通則》《信貸資金管理辦法》《合同法》等等一切法律或行政法規有關信貸管理的規定如依法應對借款人是否符合有關貸款的條件進行審查而不審查;依法應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以及借款的安全性、合法性、盈利性進行調查、評估卻不調查、評估;依法應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而不簽訂合同;對借款人是否符合條件雖然進行了審查,但在審查中是否馬馬虎虎、應付從事,不作認真、細致、全面、深入的審查就作出合格的決定;明知申請借款人不符合條件,但為了向其發放貸款,而向有關批準貸款的領導謊報情節要隱瞞真相;明知借款人不符合條件,但由于人情關系或接受了借款人賄賂及某種利益利用自己的職權擅自向其發放貸款;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上下限的規定,擅自掘高貸款利率而放松其他條件發放貸款;簽訂貸款合同,利用手中職權指使或親自就一些重要條款如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不予以明確;超越自己的職權,擅自批準發放貸款;等等。
(3)非法發放貸款,必須數額巨大或者造成了重大損失,才能構成本罪
這是本罪行為在量的方面一個重要的限制。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2)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及上述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構成,其他任何單位包括外資金融機構(含外資、中外合資、外資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等)和個人都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于其非法發放貸款行為可能造成的重大損失是出于過失,這種過失一般是過于自信的過失。至于行為人實施的發放貸款行為本身,則是出于故意,尤其濫用職權,更是故意而為,但本罪屬于結果犯,行為人對行為均故意并不影響其對結果的過失,因而本罪仍屬于過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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