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賭場罪的犯罪構成四要件
發表時間:2021-08-25 09:12:3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9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開設賭場罪的犯罪構成四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開設賭場罪,是指開設賭場的行為!刑法修正案(六)》提升了開設賭場構成本罪的最高刑期。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風尚。賭博不僅危害社會秩序,影響生產、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誘發其他犯罪的溫床,對社會危害很大,應予嚴厲打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開設賭場的行為,所謂開設賭場,是指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開設賭場營利包括兩種方式:其一是開設賭場者不直接參加賭博,以收取場地、用具使用費或抽頭獲利;其二是開設賭場直接參加賭博,如設置游戲機、吃餃子老虎等賭博機器或者雇用人員與顧客賭博。只有‘開設賭場”的人,即賭場老板或合伙開辦經營賭場者才構成犯罪,普通雇員不屬于開發賭場的人!蹲罡呷嗣穹ㄔ、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揮釋》第2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匿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聿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睹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第2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1)建立睹博網站并接受投注的;(2)建立賭博網站并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3)為賭博網站咀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4)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實施上述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條第2款規定的“情節嚴重”:(1)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創3萬元以上的;(2)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3)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4)建立賭博網站后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掏;cs)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6)為賭博網站招募F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7)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的;(8)其他情節正重的情形。
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下列服務或者幫助的,屬于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衣照本條第2款的規定處罰:(1)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人、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件開發、技術支持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改額在2萬元以上的;(2)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幫助收取賭資20萬元以上的;(3)為10個以上賭博網站投放與網址、賠率睪信息有關的廣告或者為賭博網站投放廣告累計100條以上的。實施上述規定的行為,孜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5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本條第2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實施本條第1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但是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1)收到行政主管機關書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實施上述行為的;(2)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人、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軟件開發、技術支持、資金支付結算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明顯異常的;(3)在執法人員調查時,通過銷毀、修改數據、賬本等方式故意規避調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的;(4)其他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明知的。如果有開設賭場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響對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認定的,可以依法對已到案者定罪處罰。
賭博網站的會員賬號數可以認定為參賭人數,如果查實一個賬號多人使用或者多個賬號一人使用的,應當按照實際使用的人數計算參賭人數。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對于將資金直接或間接兌換為虛擬貨幣、游戲道具等虛擬物品,并用其作為籌碼投注的,賭資數額按照購買該虛擬物品所需資金數額或者實際支付資金數額認定。對于開設賭場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轉賭資的銀行賬戶內的資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可以認定為賭資。向該銀行賬戶轉入、轉出資金的銀行賬戶數量可以認定為參賭人數。如果查實一個賬戶多人使用或多個賬戶一人使用的,應當按照實際使用的人數計算參賭人數。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在賭博網站上的賬號設置有下級賬號的,應當認定其為賭博網站的代理。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規定,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本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都有營利的目的。
以上就是關于:開設賭場罪的犯罪構成四要件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