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0-16 14:44:2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3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客體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秩序。犯罪對象是真假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客觀方面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發票管理法規,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依照真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基本內容、專用紙、熒光油墨、形狀等樣式,使用印刷、復印、描繪、拓印等各種制作方法,非法制造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印刷,是指把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文字等做成版,涂上油墨,印在紙張上;復印,是指照增值稅專用發票原樣重印,特指用復印機重印;描繪,是指照增值稅專用發票原樣描畫或者在已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逼真、需要改正的地方重復涂抹;拓印,是指在真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蒙一層薄紙,先拍打使之凹凸分明,然后上墨,顯出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文字、圖像。從縱向方面看,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印刷、制版、刻字等一系列工藝活動。制版,是指制造各種印刷上用的版;刻字,是指用刀或其他專用工具在木板或金屬板上把字刻下來或用化學方法腐蝕而成。
(一)關于偽造的方式問題
對變造應區別不同情況:行為人在真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基礎上,采取揭層、挖補、拼貼等方法,使真增值稅專用發票變成兩張,甚至數張,使原真增值稅專用發票面目基本上不存在,對這種情況,不能按照犯罪處理。因為偽造有別于變造,其不包括變造情況。偽造是制造,是從無到有;而變造卻是在有的基礎上改變其內容或數量,二者有著明顯的不同。在實踐中,偽造行為的社會危害遠遠大于變造行為,偽造的數量往往很大,而變造的數量不可能很大,行為的發生也很罕有,對變造行為不足以單獨規定為犯罪。另外,從罪刑法定的角度看,刑法沒有明文規定變造行為,就不能對此以偽造論處。如果行為人出于逃稅或騙取出口退稅的目的而對真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不作改動,僅僅玩弄“數字游戲”,夸大交易額,也即涂改發票,這實際上就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屬于“為自己虛開”情形,可以按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處理。
(二)關于偽造的主體問題
偽造的主體問題,即關于印制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個人的資格問題。偽造是指非法印制,即無權印制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私自印制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即認為偽造的主體是無權印制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
偽造的主體是無權者,原因有兩點:首先,偽造不等同于非法制造。偽造是非法制造,但非法制造并不必然是偽造。非法制造是指違反法律規定而制造,只要制造行為與有關法律規定的要求不符合,就為非法制造。所以,非法制造的外延大于偽造,二者不可混同。其次,偽造不包括擅自制造。擅自制造是指有權印制發票的單位或個人,超過法定的數量,擅自非法越權印制發票。事實上,擅自制造是非法制造的一種形式。就擅自印制發票而言,擅自印制的發票在形式和內容上與正式合法有效的發票并無區別,意在強調發票的制作主體有越權或濫用權限制作發票的違法行為;而就偽造的發票而言,意在強調發票缺乏真實性。所以,偽造不包括擅自制造,有權者既然能印制真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就不會印制假的,即不會偽造。只有無權者因無法印制真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才會偽造。
三、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主體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包括單位和自然人。就自然人犯罪而言,對犯罪主體的要求是:(1)行為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即年滿16周歲;(2)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即行為人具有行為辨認和控制能力。對單位犯罪而言,國有、集體單位不要求具備法人資格;但對私人企業,根據《單位犯罪案件解釋》,只有具備法人資格,才可能構成單位犯罪。否則,按照自然人犯罪處理。另外,單位設立的目的必須正當、合法,如果是為實施犯罪而設立,則仍然不能成立單位犯罪。
四、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主觀方面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無權印制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印制或者明知是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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