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的形態(tài)
發(fā)表時間:2017-11-07 15:23:0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7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搶劫罪的形態(tài),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搶劫罪既遂與未遂
關于搶劫罪既遂與未遂的區(qū)分標準,是法學界和司法實踐中爭論的一個重要問題,概括起來主要有三種觀點:(1)應以行為人的搶劫是否非法占有了公私財物為標準,已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為既遂,尚未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是未遂。(2)認為搶劫罪是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為特征的侵犯財產權利,同時也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因此,無論搶到財物與否,只要在搶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就是既遂。(3)認為本條對搶劫罪分兩款作了規(guī)定,實際上是兩個犯罪構成,因此,應當按照兩種情況,分別確定既遂與未遂的標準。即第一款是一般搶劫罪,就應以搶到財物與否為既遂與未遂的標準;第二款是結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問題。
區(qū)分搶劫罪的既遂與未遂,應當以搶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否具備,即法定的犯罪結果是否已經造成為標準。依照本條的規(guī)定,搶劫罪的犯罪構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兩種形態(tài)。因而,其既遂、未遂標準應分別考察,當犯罪事實屬于基本的犯罪構成時,以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是否取得財物為準;當行為人的行為屬于本條所定加重情節(jié)之一時,已具備加重形態(tài)的全部要件,無論行為人是否搶到財物,均應是犯罪既遂。
二、搶劫罪與非罪
1.搶劫罪是侵犯財產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質最嚴重的犯罪,在一般情況下,凡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就具備了搶劫罪的基本特征,構成了搶劫罪。立法上沒有搶劫的數(shù)額和情節(jié)的限制性規(guī)定。但是,依照本法第13條的規(guī)定,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不認為構成了搶劫罪。例如:青少年偶爾進行惡作劇式的搶劫,行為很有節(jié)制、數(shù)額極其有限,如強索少量財物,搶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屬于一般違法行為,尚不構成搶劫罪。
2.因為婚姻、家庭糾紛,一方搶回彩禮、陪嫁物,或者強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財產的,即使搶回、拿走的份額多了,也屬于民事、婚姻糾紛中處理方法不當?shù)膯栴},不具有非法強占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3.為子女離婚、出嫁女兒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糾集親友多人去砸毀對方家庭財物,搶吃糧菜雞豬,屬于婚姻家庭糾紛中的泄憤、報復行為,一般應做好調解工作,妥善處理,不要作為搶劫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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