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罪的罪數形態認定
發表時間:2020-11-21 14:41:1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239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偽證罪的罪數形態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偽證罪的罪數形態認定上,、以下問題值得探討:
1.行為人為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而實施了誣告陷害行為,之后又在刑事訴訟中以證人身份作虛假陳述,對此,應當如何定罪處罰?
對此情況認定誣告陷害罪,但是,我們認為對此情況定誣告陷害罪并不是因為該情形符合有關牽連犯的原理。在我們看來,該行為人在刑事訴訟中以證人身份作虛假陳述的行為,屬于前一個行為即誣告陷害行為的后續行為,既然是后續行為,當然無定罪之必要。
2.行為人在不同的案件中均實施了偽證犯罪行為(如鑒定人在數個不同的案件中均作了虛假的鑒定結論),對此,該如何處理?
此種情況下行為人是基于不同的犯罪故意,實施了數個獨立的偽證犯罪行為,因而,應屬于數個偽證罪,即屬于同種數罪。由于《刑法》為偽證罪設置了兩個量刑檔次,且偽證罪的法定最高刑為7年有期徒刑,因而,對判決確定以前一人犯數個偽證罪的情況,無須進行數罪并罰,按照一罪處理選擇較重的處刑,完全可以做到罪刑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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