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的法律規定
發表時間:2017-11-08 14:52:0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4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的法律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三條(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
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一百四十七條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一百五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發行證券、設立證券公司等申請予以核準、批準的;
(二)違反規定采取本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現場檢查、調查取證、查詢、凍結或者查封等措施的;、
(三)違反規定對有關機構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二百三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節錄)
第一百八十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規定批準機構的設立的;
(二)違反規定進行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審批的;
(三)違反規定進行現場檢查的;
(四)違反規定查詢賬戶或者凍結資金的;
(五)泄露其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的;
(六)違反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的;
(七)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為。第一百八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十三)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案(第四百零三條)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證券管理等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以及上級部門、當地政府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2.工商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違法予以批準、登記,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3.金融證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準,嚴重損害公眾利益,或者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的;
4.工商管理部門、金融證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犯罪行為得逞的;
5.上級部門、.當地政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6.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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