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刑事法規
發表時間:2017-11-08 14:53:1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3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刑事法規,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條(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2006年7月26日 高檢發釋字[2006]2號)(節錄)
(三十四)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案(第四百一十八條)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招收的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徇私舞弊,利用職務便利,偽造、變造人事、戶口檔案、考試成績或者其他影響招收工作的有關資料,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認可的;
2.徇私舞弊,利用職務便利,幫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
3.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3人次以上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導致被排擠的合格人員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務員、學生,導致該項招收工作重新進行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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