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的刑事責任
發表時間:2017-11-06 14:31:3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3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的刑事責任,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刑法》第290條第2款的規定,犯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的,對首要分子,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本罪是必要共同犯罪,由于《刑法》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分別規定了輕重不同的法定刑,因此,裁量刑罰時不必像處理一般共同犯罪案件那樣區分主、從犯,而是直接根據所處地位和所起作用不同分別認定為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并分別適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判處刑罰即可。
對于其他積極參加者,根據情節輕重,既可以選擇判處主刑,也可以選擇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由于本罪中剝奪政治權利只能單處而不能并處,因此,只能適用于犯罪情節較輕的犯罪分子。
刑法條文
第二百九十條第二款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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