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刑事責任
發表時間:2017-11-06 14:36:3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3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刑事責任,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刑法》第290條第1款的規定,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對首要分子,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本罪屬于必要共同犯罪,《刑法》針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已經分別規定了輕重不同的法定刑,因此,對本罪犯罪人只需要根據他們在犯罪中所處地位和所起作用的不同,分別認定為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積極參加者并直接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判處刑罰即可,而不必也不應該再區分主犯或者從犯。
對于其他積極參加者,《刑法》規定既可以判處較輕的主刑,即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也可以判處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但需要注意的是,本罪中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方式是選處而非并處,即要么適用主刑,要么單獨適用附加刑,而不能在判處主刑的同時并處附加刑。
刑法條文
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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