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的刑事責任
發表時間:2017-11-06 14:27:3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3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的刑事責任,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刑法》第291條之一的規定,犯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謂造成嚴重后果,主要是指投放虛假危險物質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或者其他物質性損失。例如,由于投放虛假危險物質而造成企事業單位長時間停產停業,造成人群混亂而導致人員傷亡,造成交通嚴重阻塞甚至癱瘓等。
附:刑法規定及相關司法文件
刑法條文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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