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整理關于破壞選舉罪的規定
發表時間:2017-10-23 10:30:4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0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刑事辯護律師整理關于破壞選舉罪的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刑法》第256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破壞選舉的行為還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破壞選舉罪。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破壞選舉手段惡劣、后果嚴重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等情況。僅有破壞行為,尚未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也不能以破壞選舉罪論處,但可以對行為人給予行政處罰。
刑法條文
第二百五十六條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司法解釋及司法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節錄)(2006年7月26日 高檢發釋字[2006)2號)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
(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破壞選舉案(第二百五十六條)
破壞選舉罪是指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者編造選舉結果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破壞選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手段,妨害選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或者選舉無效,或者選舉結果不真實的;
2.以暴力破壞選舉場所或者選舉設備,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的;
3.偽造選民證、選票等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產生不真實的選舉結果或者強行宣布合法選舉無效、非法選舉有效的;
4.聚眾沖擊選舉場所或者故意擾亂選舉場所秩序,使選舉工作無法進行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附 則
(一)本規定中每個罪案名稱后所注明的法律條款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條款。
(三)本規定中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鄉(鎮)以上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政協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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