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整理關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規定
發表時間:2017-10-23 10:28:4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6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刑事辯護律師整理關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刑法》第257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本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該條第3款的規定,對于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沒有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告訴的才處理。將本罪規定為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一方面是因為這種犯罪的危害程度不是很嚴重,在許多情況下,由工會、婦聯等群眾組織或有關的第三者進行協商解決,會收到較好的效果。另一方面是因為這種犯罪的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大多有親屬關系,被害人往往只要求自己的婚姻自由不被干涉,而不希望干涉者受到刑事追訴。但是,如果被害人是因為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則不在此限,對此人民檢察院及被害人的近親屬可以告訴。
本罪中的“致使被害人死亡”,是指在實施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為的過程中過失導致被害人死亡與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直接引起被害人自殺身亡。其不適用“告訴的才處理”的規定,可以進行偵查公訴。故意導致被害人死亡以及暴力干涉與自殺身亡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的,都不能認為是引起被害人死亡。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47條規定,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條文
第二百五十七條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開9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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