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整理關于非法搜查罪的規(guī)定
發(fā)表時間:2017-10-23 09:58:15 來源:刑事律師網(wǎng) 閱讀: 112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wǎng)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 刑事辯護律師整理關于非法搜查罪的規(guī)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jù)《刑法》第245條的規(guī)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本罪的,從重處罰。這里的司法工作人員,不僅僅指有偵查權的偵查人員,也包括有檢察、審判、監(jiān)管職責的工作人員,對于目前公安部門中存在的“協(xié)警”、“協(xié)勤”人員,如果是和正式的公安人員一起執(zhí)行案件,那么也應當視為本罪中的“司法工作人員”,對其非法搜查行為也應當從重處罰。所謂濫用職權,是指行為人超越職權、玩弄職權,胡亂地使用職權。既可以是在某個具體案件中有搜查職權的司法工作人員隨心所欲地非法搜查,也可以是對某個具體案件根本沒有搜查職權的司法工作人員越權非法搜查。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以一般公民身份而未利用職權所實施的對他人身體、住宅的搜查行為構成犯罪的,不得適用從重處罰的規(guī)定。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第九十四條本法所稱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jiān)管職責的工作人員。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節(jié)錄)(2006年7月26日 高檢發(fā)釋字[2006]2號)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案(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的行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并實施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2.非法搜查,情節(jié)嚴重,導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3.非法搜查,造成財物嚴重損壞的;
4.非法搜查三人(戶)次以上的;
5.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與涉嫌犯罪無關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
6.其他非法搜查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三、附 則
(一)本規(guī)定中每個罪案名稱后所注明的法律條款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條款。
(二)本規(guī)定所稱“以上”包括本數(shù);有關犯罪數(shù)額“不滿”,是指已達到該數(shù)額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三)本規(guī)定中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鄉(xiāng)(鎮(zhèn))以上中國共產(chǎn)黨機關、人民政協(xié)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公安機構在機構改革過程中其工作人員能否構成瀆職侵權犯罪主體問題的批復(2002年4月29日 高檢發(fā)釋字[2002]3號 自2002年5月16日起施行)
陜西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陜檢發(fā)研[2001] 159號《關于對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公安機構在機構改革過程中其工作人員能否構成瀆職侵權犯罪主體問題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批復如下:
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公安機構在機構改革過程中雖尚未列入公安機關建制,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偵查職責時,實施瀆職侵權行為的,可以成為瀆職侵權犯罪的主體。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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