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整理關于強迫職工勞動罪的規(guī)定
發(fā)表時間:2017-10-23 10:00:5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3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刑事辯護律師整理關于強迫職工勞動罪的規(guī)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刑法》第244條的規(guī)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構成強迫職工勞動罪必須達到情節(jié)嚴重的程度。這里的“情節(jié)嚴重”,應從強迫對象人數(shù)的多少、強迫勞動時間的長短、強迫勞動所采用的手段是否惡劣是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等嚴重后果、社會影響是否惡劣等方面進行考察。例如,強迫職工勞動手段惡劣,強迫職工進行超體力勞動,強迫職工長時間無償勞動,曾因強迫職工勞動受到批評教育或行政處罰后仍然不思悔改等。對于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經批評教育即能糾正,并取得職工諒解的,不宜以犯罪論處。如果偶爾存在強制但并未限制人身自由或使用暴力等,強令職工加班加點完成超負荷勞動的,不宜按照犯罪處理,而應按照勞動法規(guī)追究行為人的相關法律責任。但如果以暴力手段強迫職工勞動已造成被害人重傷或死亡,則已超出本罪的暴力范圍,應視情況以強迫職工勞動罪與故意傷害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數(shù)罪并罰。
《刑法》條文第二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guī),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關于強迫職工勞動罪,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節(jié)錄)(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 36號2008年7月14日印發(fā))解釋道:
第三十一條[強迫職工勞動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guī),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強迫他人勞動,造成人員傷亡或者患職業(yè)病的;
(二)采取毆打、脅迫、扣發(fā)工資、扣留身份證件等手段限制人身自由,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強迫婦女從事井下勞動、國家規(guī)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或者強迫處于經期、孕期和哺乳期婦女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以上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四)強迫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從事高空、井下勞動,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huán)境下從事勞動的;
(五)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第一百零一條本規(guī)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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