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22年11月29日發布)關鍵詞 刑事訴訟/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涉案財物權屬/案外人在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審理中,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物及其孳息的權屬進行調查,案外人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物及其孳息提出權屬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聽取其意見,確有必要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其出庭,以查明相關財物權屬。被告人史廣振2007年12月即開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2014年以來,被告人史廣振、趙振、付利剛等人先后實施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開設賭場,非法拘禁,聚眾斗毆,尋釁滋事,妨害公務等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查扣史廣振前妻王某某房產一套及王某某出售其名下路虎越野車所得車款60萬元,另查扣王某某工商銀行卡一張,凍結存款2221元。河南省修武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后,王某某就扣押財物權屬提出異議并向法院提供相關證據。審理期間,人民法院通知王某某出庭。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史廣振與王某某2012年9月結婚。2013年7月,王某某在河南省焦作市購置房產一處,現由王某某及其父母、女兒居住;2014年2月,史廣振、王某某以王某某名義購買路虎越野車一輛;另扣押王某某工商銀行卡一張,凍結存款2221元。2014年12月,史廣振與王某某協議離婚,案涉房產、路虎越野車歸王某某所有。路虎越野車已被王某某處分,得款60萬元,現已查扣在案。河南省修武縣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豫0821刑初331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史廣振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務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含路虎越野車的全部賣車款60萬元及王某某銀行卡存款2221元)。本案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零六個月至有期徒刑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宣判后,史廣振、趙振、付利剛等被告人提出上訴,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2019)豫08刑終6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史廣振、趙振、付利剛等人的行為分別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務罪。被告人史廣振前妻王某某名下的路虎越野車系史廣振與王某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但史廣振與王某某均無正當職業,以二人合法收入無力承擔路虎越野車的購置費用。史廣振因被網上追逃無法辦理銀行卡,其一直使用王某某的銀行卡,該卡流水顯示有大量資金進出。綜上所述,可以認定購置路虎越野車的費用及該銀行卡中剩余錢款均屬于違法所得,故已查扣的賣車款60萬元及銀行卡中剩余錢款均應當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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