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庫:借款不還構成詐騙罪
發表時間:2025-03-21 13:59:22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71次對借款不還行為適用詐騙罪,必須同時具備:行為人主觀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出借人因行為人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而產生錯誤認識并出借錢款。如果行為人借款后一直有還款行為,且沒有逃匿等行為,并積極提供償債方案的,則難以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依法不以詐騙罪論處。
靳某峰詐騙、職務侵占案
——對借款不還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的審查認定
入庫編號:2025-05-1-222-002
關鍵詞:刑事 詐騙罪 職務侵占罪 借款不還 非法占有目的
基本案情:
被告人靳某峰與出借人郭某曾系男女朋友關系;靳某峰在借款之初月收入 人民幣7000元(幣種下同)左右,名下有價值100萬元左右的房產、車輛、商鋪 和一注冊資金200萬元的公司。2016年至2019年靳某峰隱瞞其長期賭博、負債累 累的事實,以公司經營周轉需要資金為由,向郭某許以高額利息多次借款累計 374萬余元,其間有借有還、借多還少。2019年4月,靳某峰與郭某共同成立乾 某(上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乾某公司),將靳某峰所欠錢款作為郭某 的出資,約定郭某的占股比例,并約定以公司的盈利優先清償對郭某的債務。
靳某峰在經營乾某公司期間仍然賭博。2019年11月,靳某峰與郭某對賬,簽署 借條,載明借款199萬余元,2023年3月前還清。2020年至2021年間,靳某峰陸 續歸還郭某96萬余元,實際未還款金額為103萬余元。2019年靳某峰與郭某共同 成立乾某公司時,郭某即知悉靳某峰將借款用于賭博的事實。另調取的銀行流 水反映,靳某峰將部分錢款轉入疑似“卡農”的銀行賬戶。
2020年9月至2021年11月期間,被告人靳某峰在負責經營乾某公司期間,以 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其擔任乾某公司負責人職務之便,將廣西金某鈦業有限 公司、上海躍某鈦白化工制品有限公司等公司存放于乾某公司倉庫內的鈦白粉 私自銷售、抵押給他人。至案發,上述公司存放于該倉庫的鈦白粉共計784噸被 靳某峰私自處置,價值共計1100萬余元。2021年11月24日,上海躍某鈦白化工 制品有限公司員工報案后,被告人靳某峰在現場等待,民警到達后將靳某峰口 頭傳喚至公安機關,靳某峰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靳某峰犯詐騙罪、職務侵占罪,向上 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9日作出(2022)滬0113刑初1069號刑事判決:被告人靳某峰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 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一審宣判后,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提 出抗訴,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支持抗訴,認為被告人靳某峰以非法占有 為目的,隱瞞其長期賭博、負債累累的事實,以公司經營周轉需要資金為幌子 ,向被害人郭某許以高額利息,大量借款,后用于賭博揮霍等,原判未認定靳 某峰詐騙郭某錢款103萬余元的犯罪事實,屬于認定事實錯誤,導致適用法律錯 誤,量刑畸輕。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26日作出(2023)滬02刑 終826號刑事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中,被告人靳某峰作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 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達1100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對此并 無爭議。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被告人靳某峰向郭某借款的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詐騙罪中的“詐騙 ”,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 財物的行為。申言之,詐騙罪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行為人主觀上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二是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包括虛構 事實或者隱瞞真相,并且這種欺詐行為使得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從而作出財 產處分。本案中,被告人靳某峰向郭某借款時可能隱瞞了自己賭博、負債等事 實,但根據現有證據難以認定靳某峰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具體而言:其一,難以認定被告人靳某峰主觀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借資金。首先,靳某峰具有一定的還款能力,其在借款之初有穩定的收入,名下有房產、車 輛、公司等資產。其次,靳某峰具有還款意愿和還款行為,其一直有積極的、持續的還款行為,并與郭某對賬,簽署借條,與郭某共同成立公司,約定以公 司盈利優先償還債務,案發前歸還比例超過70%。最后,靳某峰確實將部分錢款 轉入疑似“卡農”的銀行賬戶,但難以證實其將錢款用于賭博或者揮霍。
其二,難以認定出借人郭某系因被告人靳某峰虛構的借款事實而產生錯誤 認識并出借錢款。靳某峰與郭某曾系男女朋友關系,在約定共同經營公司時,郭某已知曉靳某峰將先前借款用于賭博的事實,郭某還與靳某峰對賬,讓靳 某峰簽署借條,即郭某對靳某峰的還款能力和借款用途有一定了解,其并非完 全基于錯誤認識而出借錢款。
綜上,公訴機關指控靳某峰構成詐騙罪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當然,靳 某峰向郭某借款的行為屬于民間借貸糾紛,郭某可以通過民事途徑進行救濟。
裁判要旨:
1.對借款不還行為適用詐騙罪,應當要求行為人主觀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且出借人因行為人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而產生錯誤認識并出借錢款。對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應當結合行為人借款時是否掩飾真實身份、是否夸大經 濟實力、是否虛構借款理由、是否具有還款能力、借款后是否逃匿、是否有還 款意愿和還款行為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2.對于行為人借款后一直有還款行為,且沒有逃匿等行為,并積極提供償 債方案,與出借人協商共同成立公司,約定出借人占股比例、公司的盈利優先 清償出借人債務的,難以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依法不以詐騙罪論處。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第271條
一審: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2)滬0113刑初1069號刑事判決(2023年8月29日)
二審: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3)滬02刑終826號刑事裁定(2024年 7月26日)
以上內容供參考,刑事法律服務專業性強,請咨詢專業刑事律師事務所,資深刑事律師咨詢電話15695295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