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師精彩辯詞:故意傷害vs過失致人
發表時間:2018-05-20 01:01:42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545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南京刑事律師接受被告委托,經過所在的省級直屬知名律師事務所指定,擔任被告人陳某的辯護人,依法參與本案訴訟,承擔辯護職責。在審閱相關卷宗和證據之后,辯護人根據本案的相關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問題,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首先,被告人的行為不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不構成故意傷害罪。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行為人必須出于主觀故意積極追求或放任他人身體受到傷害這一犯罪后果的發生,方能構成故意傷害罪。但結合本案的相關事實和證據,被告人根本不具有故意傷害罪的主觀心態,具體體現在以下兩點:
1、被告人完全無法預見到其行為的后果是造成受害人重傷。
根據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和受害人的陳述,被告人和受害人因爭奪攤位問題而相互打斗,這一過程的發生和持續,極為短暫、突然,被告人,完全沒有任何預謀,雙方的毆斗持續了短短幾分鐘的時間,被告人無法預見到其行為會造成受害人重傷的嚴重后果。
2、被告人主觀上絕不希望受害人受傷。根據受害人陳述和證人證言,受害人在爭議發生后回到自己住所,并未出現身體異常情況。如果被告人有積極追求受害人身體受重傷的主觀故意,受害人不可能正常回家,且不出現任何不適感。恰恰與此相反,被告人絕不希望、更無法預見自己的行為會對受害人造成嚴重傷害,如果被告人知道最嚴重后果,一定會采取一切手段阻止其發生。
辯護人主張,被告是在無意或者過失的狀態下造成的損害后果。雙方毆斗行為發生在2013年4月15日上午11點,而受害人發病且被被確定為重傷是在同日下午18點。南京辯護律師認為,在長達七個小時的時間里,無法排除受害人遭受其他外力打擊或者因其他偶發因素導致原有疾病復發或突發疾病的可能。雖然受害人主張自己在這段期間內沒有受到任何外力因素的影響,也并非因為自身疾病發作而造成傷害后果,但受害人并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按照存疑時有利于被告的原則,不能排除受害人因受其他內外因素影響出現本案傷害后果的可能性。
其次,南京辯護律師認為,法律是公正的。雖然被告人不承認自己構成故意傷害罪,但是絕不推卸自己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被告人對此也予以認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應當預見自己行為的后果而未能預見,或者輕信能夠避免,從而給他人造成傷害后果的,構成過失傷害罪。本案的各種具體事實和證據,都說明被告的行為符合過失傷害罪的犯罪構成,應以過失傷害罪對其定罪處罰。縱觀全案,被告人并未預見其行為給受害人造成重傷的后果,應當預見而未能預見自己行為給社會造成的危害,是出于過失的心態,而并非積極追求或者放任危害后果發生的主觀故意心態。因此,對被告人以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
第三,南京刑事律師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適用緩刑。
1、根據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被告人交代了司法機關沒有掌握的犯罪,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于同一類型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本案被告人在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上述關于自首的規定,應構成自首,對其從輕處罰。
2、被告的認罪悔罪態度較好,應當實施緩刑。被告之前表現一貫良好,屬于初犯,無前科。到案后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和公訴機關的偵查起訴活動,并表示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主動認罪悔罪。被告人愿意主動承擔受害者的一切經濟損失,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被告符合緩刑適用的條件。同時,被告人患有多種慢性疾病,包括膽結石、高血壓和高血脂等,如果讓其入獄服刑,無疑對其治療和康復是非常不利的,被告人還承擔著家中父母的撫養義務,如果入獄服刑,其生活將會受到很大的影響。我國刑法奉行的原則一直是懲罰與教育相結合,不但要懲罰犯罪,更要教育犯罪者改過自新。在本案中,被告在看守所已經度過了幾個月的時光,并深深的對自己的犯罪行為,真心懺悔自己對受害人造成的傷害,已經沒有再犯的可能性,對其適用緩刑不至于危害社會。希望法院作出公正判決,給被告人一個改過自新、重歸社會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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