頸部損傷重傷二級之喉損傷遺留發聲障礙
發表時間:2020-11-27 11:04:53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23次喉損傷遺留發聲障礙(重度)
本條款在鑒定時指的是在醫療終結后進行,鑒定的是后遺癥,而不是損傷后短時間的發聲障礙。在本標準的規范性附錄中是這樣規定的:
發聲功能障礙
重度:聲啞、不能出聲。
輕度:發音過弱、聲嘶、低調、粗糙、帶鼻音。
在鑒定中要嚴格區分聲啞和聲嘶的界定條件,不出聲與發音過弱、聲嘶、低調的區別。主觀檢查一般不可靠,最好用客觀檢查法來判斷損傷程度。
對于本條款中的喉損傷遺留發聲障礙,在鑒定時一定要認真研究損傷后多長時間發生的發聲障礙,分析喉部的損傷能否引起,如果按發生的病理機制不可能發生的,原則上就不能引用此條款鑒定。鑒定時一定要注意損傷后與發聲障礙在時間上有緊密的聯系,能構成因果關系的才能認定是損傷引起的。如果損傷按發生的病理機制不可能發生的,但是事實上確實發生了,此種情況的一定要請精神科的專家進行會診,有無癔病性失音的可能性。
喉損傷遺留發聲障礙(重度)的鑒定中,一定要認真做好鑒別診斷,因為有很多疾病也可出現發聲障礙,有的是器官質性疾病,也有功能性疾病,所以在完全排除疾病性的發聲障礙后,才能鑒定為損傷引起的。
本條款的鑒定時間是指在損傷后,經過充分的臨床治療,在醫療終結后進行。鑒定的是后遺癥及后遺癥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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