頸部損傷重傷二級之咽或者食管損傷并有遺留吞咽功能障礙
發表時間:2020-11-27 11:06:01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969次咽或者食管損傷并有遺留吞咽功能障礙(只能進流食)
本條款的理解與適用可以參考以上重傷一級c)條款中的相關內容。但是本條款的界定條件是只能進流食,也就是吞咽障礙的程度并不需要完全依靠胃管或造瘺口。和上條款的區別只是損傷程度的不同,在鑒定時如何區別傷者只能進流食,如果只靠傷者自訴是不靠的,必須進行相關的檢查,證明咽或食管狹窄到什么程度,如果檢查結果達不到重度狹窄,可以判斷傷者不能進流食是不可能的。
在臨床上判斷能否進流食的通用標準是:
1.重度狹窄:指進全流汁飲食困難,狹窄口徑在0. 3cm以下。
2.輕度狹窄:指進普通飲食困難,狹窄口徑為0.5—1. Ocm;
3.中度狹窄:指進半流汁飲食困難,狹窄口徑為0.3~0. 5cm。只有咽或食管狹窄到中度程度的才可以進流食。
對于本條款的適用,一定要進行影像學的檢查,通過影像學計算出咽或者食管損傷,遺留吞咽功能障礙的狹窄程度。如果傷者自述不能進食的,或是不能進流汁食物的,但在影像學并沒有這種病理性變化,此種情況的一定不能引用本條款鑒定。必要時可以請專家協助檢查后再鑒定。
本條款中的損傷鑒定一定要在損傷后傷情完全穩定后鑒定,此條款是對后遺癥的鑒定,并不是對損傷當時的鑒定,這一點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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