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罪與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的界限
發表時間:2020-11-22 10:56:11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3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妨害公務罪與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的界限,希望能幫助大家。
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是指為首糾集多人,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行為。妨害公務罪與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都可以是以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為內容,兩罪可以說是普通法條與特殊法條的關系。兩罪的主要區別是:
(1)侵害的對象不同。妨害公務罪侵害的對象具有普遍性,范圍較寬,任何依法執行職務或履行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包括負有解救被收買婦女、兒童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均可以成為妨害公務罪侵害的對象;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侵害的對象具有特定性,范圍較窄,必須是負有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成為其犯罪對象。
(2)客觀行為表現不同。妨害公務罪一般要求采用暴力、威脅方法進行阻礙才可構成犯罪(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并造成嚴重后果的除外);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則只要求聚眾進行阻礙,至于是否使用暴力或者威脅則在所不問。
需要指出的是,根據《刑法》第242條第2款的規定,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的犯罪主體僅僅限于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首要分子,對于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人,不能以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論處,其他參與者根據具體情況,按妨害公務罪論處,或者不追究刑事責任。對此,2000年3月17日公安部《關于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適用法律和政策有關問題的意見》第5條明確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以妨害公務罪立案偵查。對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首要分子,以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立案偵查。其他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參與者,以妨害公務罪立案偵查。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沒有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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