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罪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界限
發表時間:2021-05-15 18:56:5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9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妨害公務罪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界限,希望能幫助大家。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區分妨害公務罪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關鍵在于’:
(1)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妨害公務罪通常是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且行為人侵害公務人員的行為必須發生在公務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期間;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則不要求必須使用暴力、威脅的方法,可以是能夠損害人民法院裁判約束力、權威性的任何方法,如欺騙隱瞞、消極抵制、無理取鬧等,而且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也不要求必須發生在人民法院依法執行職務期間。
(2)犯罪主體不同。妨害公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則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具有執行判決、裁定義務的當事人或者依照法律對判決、裁定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人。
需要指出的是,根據1998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自然人或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只要有履行判決、裁定義務能力的,不管是否采取暴力、威脅方法拒不執行,均可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但是,鑒于采用暴力、威脅方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的嚴重性,2002年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列舉的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情形中,已經不再包括采用暴力、威脅方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2007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第2條更是明確將下列暴力抗拒執行的行為,規定以妨害公務罪論處:①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圍困、扣押、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②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造成嚴重后果的;③其他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行,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因此,對于義務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是定妨害公務罪還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威脅方法。如果未采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如果采用暴力、威脅方法的,則應以妨害公務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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