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與貪污罪的界限
發表時間:2017-10-13 16:06:5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2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受賄罪與貪污罪的界限,希望能幫助大家。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行為。受賄罪與貪污罪都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瀆職犯罪,而且行為人常常采取各種迂回、隱蔽的方式獲取財物,使得在確定行為的性質具體是貪污還是受賄時容易發生混淆。
區分兩罪的關鍵主要在于以下幾個方面:(1)行為方式不同。受賄罪表現為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貪污罪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行為。(2)犯罪對象不同。受賄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即行賄人)的財物,既可以是私有財物也可是公共財物,但均不能是受賄人本單位的財物;而貪污罪的犯罪對象則是公共財物,并且是行為人職權范圍內管轄的公共財物。(3)財物所有人的意志不同。受賄罪的財物所有人往往是自愿的,即使在索賄案件中,財物所有人也是出于一種處分意志的;而貪污罪的財物所有人在認識上表現為不知道,在意志上表現為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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