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與正常饋贈的界限
發表時間:2017-10-13 15:50:5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3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受賄罪與正常饋贈的界限,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8年《意見》規定,“辦理商業賄賂犯罪案件,要注意區分賄賂與饋贈的界限。主要應當結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綜合判斷:(1)發生財物往來的背景,如雙方是否存在親友關系及歷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來財物的價值;(3)財物往來的緣由、時機和方式,提供財物方-接受方有無頑棼王萌請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提供方謀取利益”。盡管該規定是針對商業人員的特定身份而臨時產生,且隨賄賂目的得逞而逐漸淡化。
(2)饋贈的財物價值是否合理。由于饋贈是一種無償的給付,因此,一般情況下數額不大,符合禮儀,體現為“禮輕情意重”。行賄受賄數額一般都較大,甚至超出了個人經濟條件的常態,數量大得驚人,即超出常規的數額則具有行賄受賄的意圖。例如,某國家工作人員辦喜事,通常行情禮金是500元,倘若有人給予價值上萬的財物,那么就要考慮行賄受賄的可能。當然也不排除有些人出手大方,但這種大方也應與其收入相適應,否則很難解釋其為正常行為。
(3)饋贈的緣由、時機、方式等是否適當,提供饋贈方是否有求于接受方。饋贈發生的時間一般確定;而賄賂則必然發生在行賄人有求于受賄人利用職務為其謀取利益之時。即饋贈的對方一般是以逢年過節,生病住院、婚喪嫁娶、子女當兵、升學等與家庭有關的重要問題為契機;而受賄的對方一般是在謀取利益前夕,謀取利益的過程中,或取得利益之后不久等。此外,正當饋贈往往是公開的,因為公民間的正常往來常常是公開的;而行賄受賄的過程多數是隱蔽的,行為的雙方都采取各種手段掩蓋、隱匿、毀滅可能被查獲的罪證,當事人為達到自己的目的,不希望他人知道,究其原因是行為人心理也明白這是違法的、見不得人的。因此,受賄以隱蔽方式為主,饋贈以公開方式為主。這是一般規律,但也不能絕對化,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4)接受方旺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提供饋贈方謀塑型盤饋贈是行為人自愿將自己所看裔財物無償地給予他人,其主觀動機可能出于聯絡和加深相互間的情誼,或解人危難,褒獎于人等,但絕非出于謀求不正當利益,更與對方職權無關,而行賄則是以財物收買對方,使之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受賄方則實際或應諾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饋贈方謀取利益。因此,在實踐中要注意查清接受財物的國家工作人員是否有為對方謀取利益的行為。
在實踐中,區分正當饋贈與賄賂行為的界限有時是非常困難的,特別是那些長期交往的人員之間,在逢年過節時送的禮金、數額不是很大,同時又存在謀利可能的,其行為到底是正當饋贈還是賄賂,不容易區分。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本著疑罪時利益歸被告的原則,不作為犯罪認定。但正當饋贈與賄賂行為還是有著本質的不同,如果對案件進行全面分析后能認定確實存在權錢交易,同樣應按照受賄犯罪處理。決不能因為雙方存系就認定為是饋贈,在親友之間存在權錢交易的,同樣應當按照受賄犯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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