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發表時間:2017-10-13 16:06:10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0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受賄罪與詐騙罪的界限,希望能幫助大家。
詐騙罪,是指以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受賄罪與詐騙罪在犯罪構成特征上有較大的區別,一般情況下兩者的界限是容易區分的。但在司法實踐中,有的國家工作人員謊稱要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了他人財物,但事實上,卻沒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打算。對這種情形應當如何定性,在刑法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存在分歧。
南京專業刑事辯護律師認為,對此應以詐騙罪論處。判斷是構成詐騙罪還是受賄罪,只能以行為人的行為和認識為依據,而不能以相對方的行為和認識為判斷依據。在上述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打算,不具有權錢交易的企圖,而只是通過欺騙手段獲取財物,純屬一種詐騙行為,數額較大的應定詐騙罪。但由于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進行詐騙,社會危害性相對嚴重,應在詐騙罪的法定刑以內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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