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與挪用資金罪的界限
發表時間:2017-10-13 15:56:4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1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挪用公款罪與挪用資金罪的界限,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刑法》第272條的規定,挪用資金罪,是指非國有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挪用公款罪與挪用資金罪在主觀方面均為故意,客觀行為方式均為挪用。其區別主要是:
(1)犯罪主體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而挪用資金罪的主體則是非國有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國家工作人員被排除在外。
(2)犯罪對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對象是公款,即《刑法》第91條規 定的公共財產中的貨幣;而挪用資金罪的犯罪對象則是非國有單位的資金,雖然也可以認為是一種公款,但性質與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不同。
(3)挪用數額在犯罪成立中的作用不同。挪用公款罪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即構成犯罪,不論挪用公款的數額大小;而挪用資金罪則要求,挪用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必須是數額較大,才能構成犯罪。
在上述三個方面中,起決定性作用的是二者的主體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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