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助理的工作職責有哪些?檢察官助理管理工作意見
發表時間:2025-11-13 09:13:03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58次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見
為進一步深化檢察人員分類管理改革,加強檢察官助理隊伍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關于招錄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助理的意見》等相關規定,提出如下意見。
一、 目標任務 (一)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嚴格落實黨管干部原則,進一步優化檢察人員分類管理,建設一支政治堅定、職責明晰、擔當作為、管理規范、結構合理的檢察官助理隊伍。 (二)促進檢察官助理職業發展,完善履職機制,暢通職業通道,增強職業認同,激發隊伍活力,引導檢察官助理安心工作、建功立業。 (三)加強檢察官助理職業中長期規劃,立足檢察官助理在輔助辦案崗位相對長時間履職等實際,兼顧檢察官人選儲備和領導干部培養選拔任用,健全符合檢察官助理職業特點的選育管用機制。
二、 加強檢察官助理招錄工作 (四)檢察官助理應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法治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堅持講政治和講法治有機統一,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自覺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為法治擔當。 (五)擔任檢察官助理,除符合公務員條件外,一般應當具備普通高等學校法學類本科學歷并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或者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并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或者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獲得其他相應學位,并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核確定放寬擔任檢察官學歷條件的地方,擔任檢察官助理的學歷條件可以放寬為高等學校本科畢業。 適用上述條件仍有困難的地方,可以按照報考當地公務員的基本條件招錄檢察官助理,并在招錄工作中就檢察官助理職業發展問題和將來擔任檢察官的資格條件等作出政策說明。 各級人民檢察院使用政法專項編制并已進行公務員登記的在職人員,在本意見印發前按照有關規定符合擔任檢察官助理的學歷要求的,不受本條關于檢察官助理學歷條件的限制。 (六)各省級人民檢察院在檢察官助理招錄工作中應當結合本地工作實際、人員結構、隊伍建設需要等,合理設置轄區檢察院招錄檢察官助理的條件。招錄檢察官助理的學歷、年齡、工作經歷、是否具備法律職業資格等具體條件,由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根據有關規定研究確定后,層報省級人民檢察院審核。 地市級、基層人民檢察院在開展檢察官助理招錄工作時,可根據工作需要,探索將具備一定年限的司法輔助工作經歷等作為部分崗位的招錄條件。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錄用為檢察官助理: 1.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 2.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辭退的; 3.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4.被吊銷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 5.被給予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司法考試)處理的; 6.具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檢察官助理的其他情形的。 (八)根據《關于招錄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助理的意見》(組通字〔2015〕46號),通過規范便捷機制招錄檢察官助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統一招錄。具體由省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招錄職位、名額和報考資格條件,擬定招錄計劃,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招錄計劃、會同省級人民檢察院制定實施方案。可以單獨或者綜合采取下列措施,為法律專業人才進入檢察官助理崗位創造便利條件: 1.納入省市縣鄉“四級聯考”的,可以根據檢察官助理職業特點、職位性質和管理需要,單獨命制試題、合理確定開考比例、單獨劃定筆試合格分數線;也可以單獨申報招錄計劃、單獨組織考試和錄用; 2.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省級人民檢察院按照招錄計劃、考生報考意愿和調劑情況分配至市、縣兩級人民檢察院; 3.在艱苦邊遠地區,招錄檢察官助理確有困難的,可以設置一定數量的檢察官助理職位,面向本市(地、州、盟)、縣(市、區、旗)戶籍、在本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長期生活工作的人員招考;對于自愿返回原籍工作的報考者,可以進一步優化招錄程序、降低招錄條件。列入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實施范圍的四類及以上地區基層人民檢察院,還可以單設職位招考,必要時可不設開考比例。 4.在民族自治地區,可以設置一定數量的檢察官助理職位,面向通曉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與當地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本地人員招考,還可以探索通過適當降低開考比例、單獨劃定筆試合格分數線等方式,進一步暢通雙語檢察官助理的招錄渠道。 (九)省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轄區檢察院編制及檢察官助理崗位空缺情況,會同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及時開展考試錄用工作,補充人員力量。 (十)人民檢察院因跨地區動態調整編制出現臨時性超編的,根據優化人員結構和干部梯隊建設實際需要,經機構編制部門同意,可明確一定過渡期,在每年消化超編人員額度內,按照“多退少進”的原則制定檢察官助理招錄計劃。 (十一)艱苦邊遠地區人民檢察院新招錄的檢察官助理,在艱苦邊遠地區人民檢察院的最低服務年限為5年(含試用期)。適用規范便捷機制招錄的檢察官助理,最低服務年限可以適當延長1一2年;錄用后累計2次以上年度考核優秀的,最低服務年限可以減少1年,但最低不得少于5年。 (十二)各級人民檢察院使用政法專項編制并進行公務員登記的書記員,符合擔任檢察官助理條件的,可以轉任檢察官助理。 (十三)人民檢察院要重視發揮檢察官助理辦案作用,綜合考慮辦案團隊人員結構、檢察官人選儲備等因素,合理確定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助理在本院政法專項編制中所占員額比例。其中,基層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助理員額比例,原則上不低于本院政法專項編制的30%。
三、 優化檢察官助理履職管理
(十四)檢察官助理在檢察官指導下,承擔以證據審查、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為核心內容的檢察輔助事務,主要履行下列辦案職責:
1.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詢問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2.接待律師及案件相關人員;
3.收集、調取、核實證據,協助開展調查核實工作;
4.實施搜查、查封、扣押、凍結、勘驗、檢查等;
5.審查案件材料,草擬法律文書;
6.協助檢察官出席法庭;
7.檢察官交辦的其他辦案事項。
檢察官助理參與辦理案件,按照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原則在其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的司法責任。
(十五)充分發揮檢察官助理專業辦案能力。按照檢察官可以實行遞補機制的有關規定,經遴選委員會審核后等待遞補擔任檢察官的檢察官助理,以及曾有檢察官任職辦案經歷的檢察官助理,可以在辦案部門負責人或資深檢察官的指導下相對獨立承擔辦案任務。指導辦案的檢察官應當承擔審核把關責任。 (十六)兼顧輔助辦案職責和遴選檢察官需要,對檢察官助理實行分階段培養訓練。對于新任職的檢察官助理,主要加強基礎性、程序性檢察輔助事務和辦案規范的訓練。對于具備一定輔助辦案經驗的檢察官助理,主要強化審查案件材料、草擬法律文書、參與偵查調查等實質性行使檢察職權的辦案技能訓練。 從事法律工作達到一定年限、業務能力較強、工作業績較為突出、擬作為檢察官人選的人員,可以作為高階段的檢察官助理進行培養訓練,全面參與需由檢察官親自承擔的各類辦案事項,為將來遴選擔任檢察官后獨立承辦案件做好準備。經檢察長批準,高階段的檢察官助理在協助檢察官出席法庭時,可以在檢察官就主要事實和法律問題發言后,輔助進行舉證質證、補充發表出庭意見、參與法庭辯論。 (十七)檢察官助理培養階段的確定,主要以辦案能力養成和職業發展方向為依據,不與職級直接掛鉤。高階段的檢察官助理,由本院黨組根據檢察官遴選需要,綜合考慮與檢察官崗位的適配性、發展潛力、個人職業意愿等情況,在現有檢察官助理人數一定比例內統籌研究確定。 (十八)加強檢察官助理的針對性教育培訓。檢察官助理培訓情況作為晉升、培養使用、遴選檢察官的重要依據之一。檢察官助理的教育培訓可以采取脫產培訓、網絡培訓、崗位練兵等方式進行。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鼓勵、支持檢察官助理參加學習培訓和進修,并積極創造和提供必要條件。高階段的檢察官助理在檢察官指導下參與辦案的時間,可以計入初任檢察官職前培訓崗位實習和綜合訓練階段的時間。 (十九)檢察官助理配置在檢察業務崗位,由所在部門會同政工部門進行日常管理,以所在部門管理為主。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綜合考慮案件數量、類型、難易程度和人員結構等因素,合理配備檢察官助理并動態調整,確保人員配置與辦案任務的均衡匹配。 檢察官助理可以相對固定協助一名或多名檢察官辦理案件,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統一調配。獨任檢察官、檢察官辦案組辦理案件,應當根據其任務需要確定是否配備檢察官助理、配備人數及具體人員。 (二十)政法專項編制30名以下的基層人民檢察院,對于檢察官之外的在職在編檢察人員,符合擔任檢察官助理條件的,可以統一任檢察官助理,根據全院工作需要統籌調配履職,提升人員管理使用效能。司法警察和僅承擔行政管理事務的司法行政人員仍按各自序列管理。 (二十一)檢察官助理不實行聘用制。聘用人員不得代行檢察官助理職責。根據工作需要,素質優秀的聘用制書記員可以配合檢察官助理履行職責。 (二十二)對檢察官助理的考核,應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政治素質和工作實績。檢察官助理的考核指標應當體現職業特點,突出輔助辦案的責任感、能動性和履職質效;考核應注重聽取指導辦案檢察官的意見,綜合研判后確定考核結果。
四、 拓展檢察官助理發展空間 (二十三)各級人民檢察院要聚焦檢察官助理的核心職責加強管理,通過分級分類建立優秀檢察官助理人才庫、舉辦業務競賽、評選辦案能手等多種方式,發現培養檢察官助理專業人才,發掘選樹檢察官助理先進典型,營造勇于擔當、積極作為的良好氛圍,增強檢察官助理的責任感、使命感和尊榮感。 (二十四)研究確定、跟蹤培養一批優秀年輕檢察官助理,有意識加強全方位培養鍛煉。根據檢察工作和干部培養需要,可以有計劃地安排檢察官助理到綜合部門鍛煉。對具有檢察業務和綜合管理工作經歷的檢察人員,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注意選拔使用。 (二十五)綜合素能優秀的資深檢察官助理,可以協助部門負責人承擔對本部門檢察輔助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擔對新入職檢察輔助人員的傳幫帶等職責;符合條件的,可以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有關規定選拔、推薦擔任領導干部。 (二十六)對于擬到下級人民檢察院初任檢察官的檢察官助理,上級人民檢察院要會同下級人民檢察院,統籌研究其初任檢察官后的職業發展規劃,增強職業發展的可預期性。 (二十七)檢察官助理原則上按照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進行管理。檢察官助理職級與綜合管理類公務員二級巡視員至一級科員一一對應。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助理和本院其他相當層次綜合管理類公務員的職級職數可以統籌核定和使用;其中,相當層次職級的職數比例不同的,可以按照各自職數比例計算后統籌核定和使用。 (二十八)檢察官助理與其他綜合管理類公務員相互轉任的,按照檢察官助理與其他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的對應關系確定職級,原相應層次職級的任職年限累計計算。 (二十九)檢察官助理與檢察官相互轉任的,根據《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規定》等有關規定,綜合考慮德才表現、原任職務職級、工作年限、任職資歷等因素,比照擬任職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確定新的等級職級。轉任后首次晉升等級職級的,綜合考慮比照確定的等級職級等因素,研究確定任職年限是否符合晉升資格條件。
五、 其他 (三十)本意見適用于使用政法專項編制、已經進行公務員登記的檢察官助理。 (三十一)檢察官助理的職級設置、辦案責任、從業限制等監督管理事宜,法律法規有專門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三十二)各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意見,結合本地實際細化制定實施辦法,健全檢察官助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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