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綁定他人銀行卡隱藏并轉移財產構成拒執罪
發表時間:2026-01-18 09:47:41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01次將其微信綁定他人銀行卡的隱蔽手段,轉移或用于個人消費個人工資收入、賣首飾收入、親友贈與等錢款,規避人民法院執行,情節嚴重的構成拒執罪。
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2025)內07刑終8號刑事裁定書
原公訴機關: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孟某2.女,1987年6月19日出生于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漢族,大學文化,無職業。
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人民法院審理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孟某2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于2024年12月16日作出(2024)內0702刑初351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孟某2不服,提出上訴。
原審判決認定,自2019年至2022年被告人孟某2負有多起民間借貸糾紛判決的執行義務,在被執行期間,孟某2為規避執行,擅自將其微信綁定李某名下尾號為1826的中國銀行銀行卡隱藏并轉移財產。經查,該銀行卡于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29日共計出賬904131.06元人民幣。2023年5月,被告人孟某2因不如實申報財產被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執行。
另查明,被告人孟某2于2024年4月27日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孟某2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孟某2的罪名成立。關于被告人及辯護人所持被告人具有相關從輕處罰情節的辯解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雖然孟某2具有自首情節,但考慮其為規避執行,將微信綁定他人銀行卡,長期、多次進行轉賬從而隱藏并轉移財產,情節較為嚴重,不予從輕處罰。故對上述辯解理由及辯護意見不予采納。關于被告人及辯護人所持孟某2賬戶流水中大多數錢款不應認定為不如實申報,多數錢款系其為償還貸款轉至自己名下賬戶或幫助朋友轉賬等的辯解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在案銀行卡流水、微信流水、被告人孟某2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能夠相互印證,證實2021年1月至2023年9月期間,孟某2為規避執行,將其微信綁定李某名下尾號為1826的中國銀行銀行卡隱藏并轉移財產,其使用該銀行卡接收或轉入自身工資收入、賣首飾收入、親友贈與等錢款并用于生活支出。故該辯解理由及辯護意見無事實依據,不予采納。綜合被告人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性、認罪態度、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孟某2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本院認為,上訴人孟某2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關于上訴人孟某2及其辯護人所提在一審判決中所認定的拒執金額有誤,同時其有自首情節,對其量刑重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在案銀行卡流水、微信流水、上訴人孟某2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證實上訴人孟某2通過將其微信綁定他人銀行卡的隱蔽手段,將近兩年時間,轉移或用于個人消費個人工資收入、賣首飾收入、親友贈與等錢款共計904131.06元,規避人民法院執行的犯罪事實。孟某2雖有自首情節,但綜合考慮其犯罪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依法對其不予從輕處罰,原審法院對孟某2的量刑并無不當。故對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以上內容供參考,刑事法律服務專業性強,請咨詢專業刑事律師事務所,資深刑事律師咨詢電話18652978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