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現場等待型自首認定的7條裁判規則,希望能幫助大家。
裁判要旨1:交通肇事后報警并留在現場等候處理的,應認定為自動投案。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總第80期》第696號,譚繼偉交通肇事案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以下幾類交通肇事后報警,并在現場等候處理的行為,均應認定為自首:
(1)交通肇事后,立即報警,保護現場、搶救傷員和財產,歸案后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
(2)交通肇事后,委托他人代為報警,自己忙于保護現場、搶救傷員和財產,歸案后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
(3)交通肇事后,明知他人已經報警,自己在現場等候交警部門處理,歸案后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
裁判要旨2:被告人知道他人已經報案而自愿在現場等待,配合公安機關的抓捕,如實供認自身罪行,符合刑法關于自首的立法本意,故認定熊華君的現場待捕行為構成自首是適當的。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總第80期》第698號,熊華君故意傷害案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認定現場待捕型自首還應該具備以下四個條件:現場待捕的非被動性、對于他人報案的明知性、被抓捕時行為的服從性、供認犯罪事實的徹底性。
裁判要旨3:在作案現場以外的其他場合,如果犯罪嫌疑人明知他人報案,客觀上犯罪嫌疑人能逃而不逃,自愿等待抓捕,且無拒捕行為,如實供述罪行的,同樣體現了犯罪嫌疑人的主動性和自愿性,應當認定為自首;如果現場有人看守的情況下,嫌疑人客觀上無法逃走,不屬于“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的情形,不能認定為自首。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總第86期》第780號,尚娟盜竊案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被告人尚娟在他人報警后,一直在現場等待民警到來。雖然沒有受到人身強制,但張丹在報警后,一直陪同尚娟待在飯店內的員工宿舍內,尚娟在客觀上不具備離開現場的可能性,其留在現場等待的行為并不足以反映其主觀上具有投案的主動性和自愿性,不應視為自動投案,不能認定為自首。
裁判要旨4:被告人明知自己飲酒開車,仍然留在現場等待交警趕到,接受交警的詢問,如實供述喝酒的事實,應認定為自首。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總第94期》第899號,黃建忠危險駕駛案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黃建忠在得知對方當事人報警后,在人身未受到控制情況下選擇了未逃離現場,自愿留在現場等候警方處理,屬于典型的“能逃而不逃”情形,應當認定為“自動投案”;被告人黃建忠在公安人員到來后,主動交代其在駕車前飲酒的事實,并配合公安人員對其進行呼氣酒精含量測試和抽取血樣,應當認定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此,可以認定被告人黃建忠具有自首情節。
裁判要旨5:不管是設卡查獲還是因發生事故報警被查獲的醉駕型危險駕駛犯罪,只要行為人主動將自己置于司法機關的控制之下,并向司法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均應認定自首。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16期,徐俊響危險駕駛案,一審(2015)臺黃刑初字第210號
裁判要旨6:逃離現場后又返回,待警察來后表明身份并供述基本犯罪事實的,應認定為自首。
來源:張軍、黃爾梅主編《最高人民法院自首、立功司法解釋案例指導與理解適用》,劉加虎故意殺人案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劉加虎當眾犯罪后,在有條件離開現場的情況下沒有離開,見民警趕赴現場后,又主動表明身份,陳述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紤]到上訴人劉加虎具有自首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裁判要旨7:對于犯罪后未逃離現場的,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動投案,系自首。
來源:張軍、黃爾梅主編《最高人民法院自首、立功司法解釋案例指導與理解適用》,林振祥故意傷害案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林振祥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屬防衛過當,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林振祥作案后,明知他人已報警而留在現場等候公安人員前來處理,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以上就是關于:現場等待型自首認定的7條裁判規則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