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解讀受賄罪“未實際出資”與“實際出資”的認定問題
發表時間:2017-11-10 13:15:3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52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刑事律師解讀受賄罪“未實際出資”與“實際出資”的認定問題,希望能幫助大家。
《辦理受賄案件適用意見》第4條規定,“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于出資應得收益的,以受賄論處”。其中,“未實際出資”是認定“獲取‘收益…的前提;而“實際出資”則是“獲取收益,明顯高于出資應得收益”的前提。受賄罪專業刑事律師認為,要準確界定“未實際出資”與“實際出資”的內涵,應考慮如下兩個方面:
第一,“未實際出資”不同于“虛假出資”。所謂“虛假出資”,是指股東表面上出資而實際未出資。其本質特征之一是股東設立公司時為了應付驗資,未實際出資也未能證明驗資后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公司未實際使用出資款項進行經營的行為。其本質特征是股東未支付相應對價而取得公司股權。在實踐中,虛假出資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一是以無實際現金或高于實際現金的虛假的銀行進賬單、對賬單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二是以虛假的實物投資手續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三是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但未辦理財產轉移手續;四是股東設立公司時,為了應付驗資,將款項短期轉入公司賬戶后又立即轉出,公司未實際使用該款項進行經營;五是未對投入的凈資產進行審計,僅以投資者提供的少記負債高估資產的會計報表驗資。
第二,“未實際出資”與“實際出資”相反,界定為“未實際出資”就等于界定了“實際出資”;而界定為“實際出資”也就等于界定了“未實際出資”。在實踐中,國家工作人員向受托人支付資金是否都屬于“實際出資”,應該根據具體情形加以區分。對于受托人實際將該筆資金用于某種理財活動(如購買金融機構銷售的基金產品)的情況,屬于“實際出資”,這點沒有疑問。但是國家工作人員雖然表面上向受托人支付了一定的資金,而該筆資金并未被實際運用于真實“理財活動”的,則不應被認定為“實際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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