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發表時間:2017-11-10 12:50:00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61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放火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放火罪與失火罪的界限
放火罪與失火罪侵害的客體都是公共安全。兩罪的區別體現在犯罪構成的其他三個要件上。從客觀方面要件看,放火罪要有故意點火、制造火災的行為,并且只要行為使公共安全處在危險之中,即為放火罪既遂。失火罪的火災可能由點火行為引起,也可能由其他日常生活行為引起,但只有當火災導致公共安全遭受實害時,犯罪才能成立。從主體要件看,放火罪要求年滿14周歲、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人承擔刑事責任。失火罪則要求年滿16周歲、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人承擔刑事責任。從主觀方面要件看,放火罪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引起火災,而希望或放任火災發生。失火罪則是行為人應當預見卻沒有預見行為可能引起火災,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
如前所述,如果行為人過失引起火災,則產生救火義務。行為人在有能力排除火災威脅的情況下,不盡救火義務,放任公共安全遭受危險或實害的,應當認定放火罪成立。
(二)放火罪與以放火方法實施的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在司法實踐中,有人采用放火的方法實施故意殺人犯罪,與放火罪相比,以放火手段殺人,行為針對的犯罪對象通常是特定的,如果根據行為人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場所等因素,行為人可以將其放火行為的危害有效控制在特定被害人的范圍內,則行為只符合故意殺人罪一罪的構成要件,屬于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
如果行為人的犯罪對象雖然是特定的,但其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場所等因素,使其主觀上針對特定對象的放火行為在客觀上可能危及公共安全,而行為人對此種可能在主觀上有認識而放任時,則行為既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同時也符合放火罪的構成要件,屬于想象競合犯,應當從一重罪處斷。
如果行為人的犯罪對象雖然是特定的,但其放火行為在客觀上危及公共安全,而行為人對其行為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不能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則行為既符合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同時也符合失火罪的構成要件,仍然屬于想象競合犯,應當從一重罪處斷。
(三)放火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
以放火燒毀財物的方式實施侵害財產的犯罪,是司法實踐中比較常見的情形。如果行為人的放火行為針對特定財物,并且能將火勢有效控制在其行為直接指向的特定財物范圍內,則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如果行為人的犯罪對象雖然是特定的,但行為實際上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而行為人對其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是有認識并且希望或放任危害結果發生,行為符合故意毀壞財物罪與放火罪的構成要件,屬于想象競合犯,應當從一重罪處斷。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放火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可見,在此種競合情況下應當定放火罪。例如,某女青年與男友賭氣,將點燃的餐巾紙置于汽車后座,下車準備離去時,見火苗已經包圍了整輛汽車,又蔓延到旁邊一輛商務車,便一邊奮力撲救,一邊打電話報警,結果三輛汽車被燒毀。行為人主張自己對于燒毀汽車的結果,主觀上沒有預見,因而是過失犯罪。我們認為,作為有辨認能力的成年人,該女青年對其行為可能導致汽車燃燒,引起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危險應當是預見的。在已經預見的情況下,并沒有放棄或者采取回避結果的行為,可以認定該女青年的放任心態,應當構成放火罪。
(四)放火罪與以放火的方式實施的破壞生產經營罪的界限
在司法實踐中,有的犯罪人會以放火為手段通過焚燒機器設備等方式破壞生產經營,如果放火行為的危害范圍是行為人可以實際控制的,并且只能造成生產秩序的破壞,則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
如果行為人放火行為的危害范圍是行為人實際無法控制的,并且行為人主觀上對此有認識,行為在客觀上不僅造成生產秩序的破壞,而且危害到公共安全,則符合破壞生產經營罪和放火罪的構成要件,屬于想象競合犯,應從一重罪處罰。根據《刑法》第276條的規定,犯破壞生產經營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兩罪比較,放火罪為重罪。
如果行為人放火行為的危害范圍是行為人實際無法控制的,但行為人主觀上對此應當認識但沒有認識,或者雖然有認識但是輕信能夠避免,而行為在客觀上不僅造成生產秩序的破壞,而且危害到公共安全,則符合破壞生產經營罪和失火罪的構成要件,屬于想象競合犯,應從一重罪處斷。
(五)放火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和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的界限
放火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和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均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果行為人以放火方式對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和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進行破壞,并且危及公共安全的,屬于放火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等罪的想象競合犯,應當從一重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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