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案件管理及附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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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已經2019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9年12月30日
十五章 案件管理
第六百六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對檢察機關辦理案件的受理、期限、程序、質量等進行管理、監督、預警。
第六百六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發現本院辦案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ㄒ唬┎榉?、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財物不符合有關法律和規定的;
(二)法律文書制作、使用不符合法律和有關規定的;
(三)違反羈押期限、辦案期限規定的;
?。ㄋ模┣趾Ξ斒氯?、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訴訟權利的;
?。ㄎ澹┪匆婪▽α?、偵查、審查逮捕、公訴、審判等訴訟活動以及執行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
?。┢渌麘斕岢黾m正意見的情形。
情節輕微的,可以口頭提示;情節較重的,應當發送案件流程監控通知書,提示辦案部門及時查明情況并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應當同時向檢察長報告。
辦案部門收到案件流程監控通知書后,應當在十日以內將核查情況書面回復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
第六百六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對以本院名義制發法律文書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百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案件,辦結后需要向其他單位移送案卷材料的,統一由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審核移送材料是否規范、齊備。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認為材料規范、齊備,符合移送條件的,應當立即由辦案部門按照規定移送;認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及時通知辦案部門補送、更正。
第六百六十八條 監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隨案移送涉案財物及其孳息的,人民檢察院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應當在受理案件時進行審查,并及時辦理入庫保管手續。
第六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對扣押的涉案物品進行保管,并對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對違反規定的行為提出糾正意見;涉嫌違法違紀的,報告檢察長。
第六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辦案部門需要調用、移送、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審批手續齊全的,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應當辦理出庫手續。
第十六章 刑事司法協助
第六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依據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等有關法律和有關刑事司法協助條約進行刑事司法協助。
第六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司法協助的范圍包括刑事訴訟文書送達,調查取證,安排證人作證或者協助調查,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返還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物,移管被判刑人以及其他協助。
第六百七十三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檢察機關開展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主管機關,負責審核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向外國提出的刑事司法協助請求,審查處理對外聯系機關轉遞的外國提出的刑事司法協助請求,審查決定是否批準執行外國的刑事司法協助請求,承擔其他與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相關的工作。
辦理刑事司法協助相關案件的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向最高人民檢察院層報需要向外國提出的刑事司法協助請求,執行最高人民檢察院交辦的外國提出的刑事司法協助請求。
第六百七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需要向外國請求刑事司法協助的,應當制作刑事司法協助請求書并附相關材料。經省級人民檢察院審核同意后,報送最高人民檢察院。
刑事司法協助請求書應當依照相關刑事司法協助條約的規定制作;沒有條約或者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制作。被請求方有特殊要求的,在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的情況下,可以按照被請求方的特殊要求制作。
第六百七十五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收到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刑事司法協助請求書及所附相關材料后,應當依照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和有關條約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所附材料齊全的,最高人民檢察院是對外聯系機關的,應當及時向外國提出請求;不是對外聯系機關的,應當通過對外聯系機關向外國提出請求。對不符合規定或者材料不齊全的,應當退回提出請求的人民檢察院或者要求其補充、修正。
第六百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收到外國提出的刑事司法協助請求后,應當對請求書及所附材料進行審查。對于請求書形式和內容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將請求書及所附材料轉交有關主管機關或者省級人民檢察院處理;對于請求書形式和內容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要求請求方補充材料或者重新提出請求。
外國提出的刑事司法協助請求明顯損害我國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直接拒絕提供協助。
第六百七十七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在收到對外聯系機關轉交的刑事司法協助請求書及所附材料后,經審查,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根據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和刑事司法協助條約的規定,認為可以協助執行的,作出決定并安排有關省級人民檢察院執行;
(二)根據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或者刑事司法協助條約的規定,認為應當全部或者部分拒絕協助的,將請求書及所附材料退回對外聯系機關并說明理由;
(三)對執行請求有保密要求或者有其他附加條件的,通過對外聯系機關向外國提出,在外國接受條件并且作出書面保證后,決定附條件執行;
?。ㄋ模┬枰a充材料的,書面通過對外聯系機關要求請求方在合理期限內提供。
第六百七十八條 有關省級人民檢察院收到最高人民檢察院交辦的外國刑事司法協助請求后,應當依法執行,或者交由下級人民檢察院執行。
負責執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刑事司法協助請求書和所附材料后,應當立即安排執行,并將執行結果及有關材料報經省級人民檢察院審查后,報送最高人民檢察院。
對于不能執行的,應當將刑事司法協助請求書和所附材料,連同不能執行的理由,通過省級人民檢察院報送最高人民檢察院。
因請求書提供的地址不詳或者材料不齊全,人民檢察院難以執行該項請求的,應當立即通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書面通知對外聯系機關,要求請求方補充提供材料。
第六百七十九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執行結果進行審查。對于符合請求要求和有關規定的,通過對外聯系機關轉交或者轉告請求方。
第十七章 附 則
第六百八十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國家安全機關、海警機關、監獄移送的刑事案件以及對國家安全機關、海警機關、監獄立案、偵查活動的監督,適用本規則關于公安機關的規定。
第六百八十一條 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本規則和其他有關規定。
第六百八十二條 本規則所稱檢察官,包括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本規則所稱檢察人員,包括檢察官和檢察官助理。
第六百八十三條 本規則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解釋。
第六百八十四條 本規則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本規則施行后,《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高檢發釋字〔2012〕2號)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與本規則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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