脊柱四肢損傷輕傷一級之足趾離斷或缺失
發表時間:2020-11-27 10:16:14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942次一、一足的第一趾離斷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的任何二趾離斷或者缺失
對于本條款規定中的“離斷”標準要嚴格掌握,要在達到離斷部位的血管、神經、骨骼都要離斷,只有少部分的軟組織或皮膚相連,真正地達到臨床上斷肢再植的標準,此種情況的才可以確定為離斷。
二、三個以上足趾離斷或者缺失
本條款中的缺失或離斷3個以上足趾,可以發生在一個足,也可以發生在兩個足合并相加達到3個足趾。因為本條款中沒有界定是一個足的足趾,所以可以理解為2個足的足趾累計離斷或缺失3個以上的足趾。
同時對于本條款規定中的“離斷”標準要嚴格掌握,要在達到離斷部位的血管、神經、骨骼都要離斷,只有少部分的軟組織或皮膚相連,真正地達到臨床上斷肢再植的標準,此種情況的才可以確定為離斷。
三、除第一趾外任何一趾及其相連的跖骨離斷或者缺失
在司法鑒定時,要注意足的跖骨也有5塊,每一塊都與趾骨相連。本條款的規定中要求任何一趾(除第一趾外)的3個趾節都缺失或離斷外還要離斷或缺失一個跖骨。本條款規定得比較嚴格,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此種情況比較少見,多數是幾個趾骨離斷或缺失,其相連的跖骨也多有離斷或缺失。因此,對于本條款規定的情況比較好鑒定,對于其他情況的可以適用《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中的相關條款鑒定。
對于本條款規定中的“離斷”標準要嚴格掌握,要在達到離斷部位的血管、神經、骨骼都要離斷,只有少部分的軟組織或皮膚相連,真正地達到臨床上斷肢再植的標準,此種情況的才可以確定為離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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