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罪的前提性要件:偽證行為必須發生在刑事訴訟中
發表時間:2020-11-21 14:44:4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96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偽證罪的前提性要件:偽證行為必須發生在刑事訴訟中,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或者其他非訴訟事務中的偽證行為,無論如何嚴重,均不成立偽證罪;刑事訴訟開始之前作偽證的,也不構成偽證罪,如果構成他罪,依照相關的罪定罪處罰。偽證罪可以發生在刑事訴訟中的哪些環節或階段?有觀點認為,“偽證罪,是指在偵查、審判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我們認為,在1979年《刑法》中,偽證罪的時空范圍被表述為“在偵查、審判中”,而1997年《刑法》已經將“在偵查、審判中”修改為“在刑事訴訟中”。“在刑事訴訟中”應當比“在偵查、審判中”外延要廣。因而,在對1997年《刑法》中的偽證罪下定義時,再用“在偵查、審判中”的表述,就不能準確反映偽證罪的時空范圍。
理解偽證罪在刑事訴訟中發生的時空范圍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其一,就公訴案件而言,偽證罪可以發生的時空范圍是從立案以后至判決確定之前的這一期間。具體一般應當包括偵查(包括預審)、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死刑復核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等。有人認為,“在偵查階段作出的虛假陳述,不構成偽證罪”。在我們看來,偵查是刑事訴訟中的一個很重要的階段。在這一階段,偽證罪的幾種主體有存在的空間從而也就不排除其犯偽證罪的可能性。因而,這種觀點有失全面。
其二,偽證罪也可以發生在自訴案件中。因為《刑法》并未對偽證罪發生的范圍作出排除自訴案件的限定;再者,在自訴案件中,偽證罪的幾種主體仍有存在的空間從而也就有構成偽證罪的可能。具體發生的環節或階段是從人民法院立案后至判決確定之前,包括一審、二審和再審。
其三,偽證罪不可能發生在刑罰執行階段。刑罰執行階段有無構成偽證罪的可能?對此人們看法不一。有人認為,在執行環節也可構成偽證罪;但也有人認為,“本條所說的‘在刑事訴訟中’不包括案件的執行程序”。我們認為,就進入刑罰執行階段的犯罪而言,偽證罪的幾種主體身份在執行環節已不存在。因而,偽證罪的幾種主體不可能以其身份在執行環節犯偽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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