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罪的主體和主觀方面
發表時間:2017-10-23 10:55:0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3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遺棄罪的主體和主觀方面,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而且具有扶養能力的人。只有具備這種條件的人,才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如果在法律上不負有扶養義務,互相間不存在扶養關系,也就不發生遺棄的問題。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法律上的扶養義務是: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均與生父母與其子女之間的撫養、贍養義務相同,但是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其生父母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直到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無力扶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根據上述規定,對于法律規定不負有扶養義務的遠親屬拒絕扶養的,不應認為是遺棄行為。但是,按照立法精神和社會道德的要求,具有以下情形的,應認為負有扶養義務:由法律上不負有撫養義務的人撫養成人的人,對扶養人應負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在長期生活中互相形成的道義上的扶養關系,如老保姆不計較待遇,多年幫助雇主撫育子女、操持家務等,雇用一方言明養其晚年,對于這種贍養扶助關系,應予確認和保護。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應履行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拒絕扶養的動機是各種各樣的,如有的把老人視為累贅而遺棄,有的借口已離婚對所生子女不予撫養,有的為創造再婚條件遺棄子女,有的為了逼迫對方離婚而遺棄妻子或者丈夫等??傊z棄者都是出于個人主義極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動機而拒絕履行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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