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的法律規定
發表時間:2017-11-10 10:24:3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33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的法律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第三百一十四條(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
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節錄)
第四十九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金、15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正)(節錄)
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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