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的刑事法律規定
發表時間:2017-11-08 15:38:3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32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的刑事法律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刑法第二百五十條(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
在出版物中刊載歧視、侮辱少數民族的內容,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出版管理條例>(2011年3月19日國務院修訂)(節錄)
第二十五條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六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一)出版、進口含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禁止內容的出版物的;
(二)明知或者應知出版物含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禁止內容而印刷或者復制、發行的;
(三)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禁止內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本出版單位的名稱、書號、刊號、版號、版面,或者出租本單位的名稱、刊號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出版刊載歧視、侮辱少數民族內容的作品,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條的規定,以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定罪處罰。
以上就是關于: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的刑事法律規定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