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法律規定
發表時間:2017-11-08 15:03:0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7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法律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也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衣法執行職務,情節嚴I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相關規定1]《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正)(節錄)
第二十九條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有犯罪行為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未依照本法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對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包圍、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的公務活動或者國事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對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占領公共場所,攔截車輛行人或者聚眾堵塞交通,嚴重破壞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對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規定2]《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正)(節錄)
第六十三條聚眾攔截列車、沖擊鐵路行車調度機構不聽制止的,對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規定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正)(節錄)
第一百九十八條聚眾擾亂民用機場秩序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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